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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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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公告编号2019-068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58号)核准,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235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37元,共计募集资金173,719,500.0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等相关发行费用40,458,35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33,261,15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6年12月28日出具瑞华验字〔2016〕33030021号《验资报告》审验,并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经2017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以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扩产的议案》和《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的议案》。2017年10月12日,公司、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杭州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华正”)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9年12月1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5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授权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并于2019年12月18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公司与国金证券终止了持续督导关系,并由兴业证券承接原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杭州华正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于2019年12月30日重新签订完成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且上述协议系保荐机构变更后重新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储账户未发生变化。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杭州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以下合称“丙方”)

  丁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新增年产1.2万吨树脂基纤维增强型特种复合材料技改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乙双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圣莹、刘秋芬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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