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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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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81 证券简称:未名医药 公告编号:2019-055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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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向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83号);向公司相关人员出具的《关于对潘爱华、丁学国、赖闻博、王立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84号);向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集团”)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85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前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天津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尽快健全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保障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提高自身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潘爱华、丁学国、赖闻博、王立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前期,我局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医药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存在如下问题: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未名医药全资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天津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与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们分别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才。”

  三、关于对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前期,我局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医药)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未名医药存在如下问题: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你公司控制的公司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与未名医药全资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天津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未名医药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作为未名医药的控股股东,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尽快健全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保障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行政措施函所指出的问题,并已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自查及沟通解决,待履行程序后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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