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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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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9 证券简称:启明星辰 公告编号:2019-098
债券代码:128061 债券简称:启明转债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启明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回售价格:100.311元/张(含当期利息、税)

  回售申报期: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10日

  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0年1月15日

  回售款划拨日:2020年1月16日

  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0年1月17日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9年12月26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根据《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启明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启明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1、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9年12月26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做出变更,具体为减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郑州安全运营中心和网络安全培训中心建设项目”投入的募集资金,并部分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即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庆安全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和“天津安全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启明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2、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3、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附加回售条款中利息计算方法,因“启明转债”现在为第一个计息年度(2019年3月27日至2020年3月26日),确定票面利率为0.40%,计息日为2019年3月27日至2020年1月5日(算头不算尾),利息为0.311元/张(含税),回售价格为100.311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启明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0.249元/张;对于持有“启明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0.311元/张;对于持有“启明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0.311元/张。

  4、“启明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启明转债”。“启明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10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3、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价格回售“启明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0年1月15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0年1月16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20年1月17日。回售期满后,本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启明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启明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关于实施“启明转债”回售的申请;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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