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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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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中船防务   股票代码:600685         公告编号:2019-075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防务”或“本公司”或“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0日(星期一)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9年12月27日(星期五)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 5 人,5名监事全部参加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2020-2022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关于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2020-2022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临2019-077号)。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12月30日

  证券简称:中船防务     股票代码:600685         公告编号:2019-076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0日(星期一)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9年12月27日(星期五)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本公司全体董事参加表决,并形成决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2020-2022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关于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2020-2022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临2019-077号)。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韩广德先生、陈忠前先生、陈利平先生、盛纪纲先生、向辉明先生、陈激先生及施俊先生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0年2月26日(星期三)在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137号船舶大厦1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董事会办公室根据香港、上海两地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办理适时发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等相关工作。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0日

  证券简称:中船防务   股票代码:600685         公告编号:2019-077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

  公司签署《2020-2022年持续性关联

  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事项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拟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2020-2022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拥有多家国内主要的船舶制造企业、研究院所及配套厂商,本公司及所属企业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满足本集团日常经营业务的需要且需长期持续。

  ●在《2020-2022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项下发生的日常交易过程中,本公司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全独立决策,不受关联方控制,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指引》等相关规定,2019年12月30日,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防务”“本公司”或“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2020-2022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预案》,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本公司及所属企业(以下合称“本集团”)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需求,需要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及所属企业(以下合称“中船集团”)发生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为规范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高决策效率,本公司与中船每三年签署一次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由于本公司与中船签署的《2017-2019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以下简称“2017-2019年框架协议”)将于2019年12月31日履行完毕,需与中船签署《2020-2022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以下简称“2020-2022年框架协议”)。

  2019年11月1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2022年框架协议,鉴于公司进一步落实上述协议中的相关数据的实际,并对2020-2022年框架协议的相关数据资料做了进一步测算及核实,现已重新拟定了2020-2022年框架协议。

  本次2020-2022年框架协议基于如下情况:本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其中包括将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船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船国际”)27.4214%股权出售给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交易事项完成后,广船国际将不再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改革〔2019〕100号),中船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已于2019年10月实施联合重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船重工及所属成员单位已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有关规定,中船为本公司关联方,本公司与中船签署2020-2022年框架协议,以及本集团与中船集团进行的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关系及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关系介绍

  中船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拥有本公司59.97%的股权,根据相关规定,中船为本公司关联方,本公司与中船签署2020-2022年框架协议,以及本集团与中船集团进行的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上海

  法定代表人:雷凡培

  注册资本:3,200,000万元

  主要经营范围:国务院授权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及经营、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承担武器装备及配套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维修服务业务。船舶、海洋工程以及海洋运输、海洋开发、海洋保护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修理、租赁、管理业务。大型工程装备、动力装备、机电设备、信息与控制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修理、租赁、管理业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国家专项规定除外)。成套设备仓储物流,油气及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和投资管理,船舶租赁业务,邮轮产业的投资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承包、工程建设、建筑安装、工程监理业务,军用、民用及军民两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执行、技术服务业务,技术培训业务的投资与管理。

  2、近三年业务发展状况

  近三年来,中船集团运营状况良好,财务及资金状况良好,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

  3、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亿元)

  ■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框架协议内容

  规管本集团与中船集团之间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的2017-2019年框架协议将于2019年12月31日履行完毕。为规管本集团与中船集团之间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本公司与中船于2019年12月30日订立2020-2022年框架协议。2020-2022年框架协议的主要范围如下:

  1、由本集团向中船集团提供的产品和劳务

  (a)提供船舶产品、机电设备和金属物资等,主要是用于船舶、环保、重型装备领域的船舶产品、成套配套设备、钢材、有色金属等材料及部分船用电器设备等;

  (b)供应动力,主要是风、水、电、燃气的供应;

  (c)租赁、劳务和技术服务等,其中:

  ⅰ)租赁:主要是指本集团为中船集团及合营、联营企业提供生产场地或员工宿舍租赁等;

  ⅱ)劳务:主要是指提供培训、造修船劳务、劳动力租借等;

  ⅲ)技术服务:主要是本集团向中船集团提供产品安装、使用、维保、维修等技术服务,以及提供船舶产品、土壤修复等环保业务或其他工程中相关的设计、科研项目服务,自产软件和相关配套技术服务等。

  2、由中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d)提供船用设备、机电设备、配套件及材料物资等,主要是提供生产船舶、环保、重型装备领域的成套或配套设备所需的材料、配套件、生产机器设备、工具及相关的物流配送服务等。

  (e)租赁、劳务和技术服务等,其中:

  ⅰ)租赁:主要是指为了业务发展需要,本集团将通过租赁中船集团生产场地和设备设施,同时伴随使用水电等动力,扩大经营范围;

  ⅱ)劳务:主要是指提供船舶分段(或钢结构部件)外包及综合服务等;

  ⅲ)技术服务:主要是指提供造船产品或其他工程的设计、科研项目服务、配套软件和相关技术服务。

  3、由中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的金融服务

  (f)ⅰ)存款贷款业务,主要是指在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船财务”)的存款;ⅱ)贷款业务,主要是指在中船财务/中船的借款;ⅲ)其他及银行授信,主要是指中船财务向本集团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本集团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ⅳ)远期结售汇,主要是指本集团与中船财务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人民币兑外汇币种、金额、汇率以及交割期限;v)受托资产,主要是指中船财务向本集团量身定制资产增值理财规划和方案,包括对资产托管提供策划与咨询。

  (g)担保服务,是指本集团在承接订单或向银行借贷资金时,按规定可能需要有担保方,中船集团可为该等业务进行担保。

  4、由中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的代理服务

  (h)ⅰ)销售代理(或佣金),是由于中船集团在国际船舶市场的声誉及其与船东的长期关系,使本集团除自己对外经营外,还有赖于中船集团的帮助;ⅱ)采购代理,是由于中船集团在采购进口物资时因采购数量巨大而具备更强的议价能力,且可保证交货时间相对及时。

  (二)定价依据

  持续性关联交易是在本集团正常及日常业务过程中,以一般商业条款进行(若没有足够的其他交易作为比较以决定双方交易是否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则按不逊于本集团可从独立第三方获取或享有(视适用者而定)之条款进行),且以对股东而言须属公平合理为基准。有关协议双方将(如属必要)就每一项持续性关联交易订立书面协议,订明具体条款(包括定价基准)。

  对于上述(a),定价将以市场价为基础。

  对于上述(b),将以向中船集团提供的动力的成本价加上20%至25%的管理费或按不逊于本集团可从独立第三方获得之条款定价。

  对于上述(c),价格不会比独立第三方享有的条款逊色。

  对于上述(d):

  提供机电设备和材料物资等,按市场价,不高于独立第三者提供的价格;

  提供船用配套件、铁舾件等,由于单价低,零星繁杂,而且往往需用较急,订货时间较短,故通过成本核算采用一年一次议定单位单价,本集团物资部门按此与供货方议定订货价格。如市场上原材料价格变化较大,本集团将按市场变化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提供船用设备等,若船用设备在厂商表中有中船集团成员单位的,由该成员单位参与厂商表中二个或二个以上厂商的竞争,本集团物资部门按常规进行价格谈判,由本集团按市场行情确定价格,但也综合考虑供货周期、厂商资质和服务水平等因素选择厂商,但该价格不会比独立第三者供货方提供的条件逊色。若个别设备由于技术规格或供货条件的限制,可能发生仅有一个关联厂商供货的,由本集团根据该设备近期的合同价格或按某技术数据换算的单价,结合市场上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的具体情况,与供货方议定价格,但该价格不会比独立第三者供货方提供的条件逊色;

  参加中船集团集中采购的物资及相关的物流配送服务,其价格不会比独立第三者供货方提供的条件逊色。

  对于上述(e),租赁价格按市场价或成本加成10%管理费,年度上限的基准为中船防务所确认的使用权资产总价值及租赁生产基地和员工宿舍所应缴的税项为基础计算的年度折旧费用和利息费用总和;劳务服务将以市场价格定价;综合服务,价格不会比独立第三者享有之条件逊色;技术服务等定价须以市场价为基础。

  对于上述(f):

  ⅰ)在中船财务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标准适当上浮。

  ⅱ)向中船财务/中船借款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标准。

  ⅲ)其他金融及银行授信服务收费,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中船财务办理银行授信的金融手续费标准应不会比独立第三者的授信提供之条件逊色。

  ⅳ)在中船财务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手续费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标准;费用标准应不会比独立第三者收费条件逊色。

  ⅴ)受托资产收益的定价,按市场价,不会比独立第三者收费条件逊色。

  对于上述(g),中船集团不向本集团收取任何担保费,相关条款不会比独立第三者担保方提供之条件逊色。

  对于上述(h),销售代理费或佣金将按国际惯例一般不超过合同额的1.5%,且按每船进度款支付比例支付。另外,由中船集团代收国外的中间商代理费,由中船集团代为支付中间商。采购代理费按国际惯例一般为合同额的1-2%计算,由本集团支付给中船集团。

  (三)付款条件

  各项持续性关联交易的款项将于事后以现金结清,或根据2020-2022年框架协议签订的单项关联交易合同的付款条件支付。

  (四)期限

  在获得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条件下,2020-2022年框架协议的期限将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为止。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中船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拥有多家国内主要的船舶制造企业、研究院所及配套厂商,本集团与中船集团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满足本集团日常经营业务的需要且需长期持续。

  在日常交易过程中,本公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全独立决策,不受关联方控制,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中船集团构成依赖。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审议程序

  (一)本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在董事会上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韩广德先生、陈忠前先生、陈利平先生、盛纪纲先生、向辉明先生、陈激先生及施俊先生已回避表决,由独立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三)鉴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还需报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需与中船签署2020-2022年框架协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审核了2020-2022年框架协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20-2022年框架协议拟进行的关联交易事项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并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均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及正常行业条款订立。

  2、2020-2022年框架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与中船签署上述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七、过往金额及2020-2022年框架建议上限金额

  (一)过往金额

  以下一览表载列截至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1月30日止三个年度的每类持续性关联交易的金额,以及与2017-2019年框架协议的各年度上限的比较。董事会将密切监控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类持续性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以确保该等金额将不会超过《2017-2019年框架协议》项下2019年的年度上限。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注:

  1、截至2019年11月30日止十一个月之数据为未经审计数据。

  2、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1月30日的存款余额分别约为人民币5,869.95百万元、人民币3,887.01百万元及人民币2,882.77百万元。

  3、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1月30日的远期外汇合约余额分别约为人民币284.89百万元、人民币1,715.80百万元及人民币3,699.70百万元。

  4、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1月30日的受托资产余额分别约为人民币1,001百万元、人民币400百万元及人民币130百万元。

  附注:

  根据2017-2019年框架协议:

  1、截至2017年、2018年、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中船集团授出的贷款最高每日余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96亿元、人民币101亿元及人民币106亿元。

  2、截至2017年、2018年、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金融及银行授信服务累计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人民币85亿元及人民币90亿元。

  3、截至2017年、2018年、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最高担保金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70亿元、人民币75亿元及人民币80亿元。

  (二)建议年度上限

  以下一览表载列截至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每类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附注:

  1、截至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最高贷款每日余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50.29亿元、人民币18.73亿元及人民币18亿元。

  2、截至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其他及银行授信服务的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65.70亿元、人民币33.50亿元及人民币33.50亿元。

  3、由中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担保服务不收取担保费。截至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最高担保金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人民币16亿元及人民币16亿元。

  建议年度上限主要综合本集团的过往交易额、出售事项、手持订单、预计订单、材料成本以及预计总产值等因素厘定。

  九、备查文件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四)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五)2020-2022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85          证券简称:中船防务           公告编号:2019-078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2月2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2月26日10点00分

  召开地点:中国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137号船舶大厦15楼本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2月26日

  至2020年2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获得本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星期一)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及有关文件已刊登在本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http://comec.cssc.net.cn)。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股东出席登记时间

  股东的出席登记时间为2020年2月26日上午10:00之前。

  2、股东出席登记地点

  中国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137号船舶大厦15楼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股东出席登记方式及提交文件要求

  (1)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法人股东可由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出席并参加投票,亦可由一位或多位代理人出席及参加投票;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可以亲自出席及参加投票,亦可书面委托一位或多位代理人出席及参加投票。

  (2)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附件1)、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

  六、 其他事项

  1、本公司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志东、于文波

  电    话:(020)81636688-2962,(020)81636688-3168

  传    真:(020)81896411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137号船舶大厦15楼(510250)

  2、其他

  本次会议时间不超过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2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以上议案1涉及关联交易,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会在此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就议案1回避表决。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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