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4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12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9-037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19年12月27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并于2019年12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现场出席董事6人,董事章卡鹏先生、独立董事章击舟先生、罗文花女士以通讯方式参与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金红阳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逐项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拟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的公告》。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关联人出售部分土地和厂房的议案》。关联董事金红阳先生、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谢瑾琨先生、冯济府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先认可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3、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届董事会提名金红阳先生、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谢瑾琨先生、冯济府先生、徐有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宋义虎先生、郑丽君女士、祝卸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会议对上述九名董事候选人进行了分项表决,每位董事候选人均获得了全部9票同意票。上述九名董事候选人中没有职工代表,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也未超过公司董事候选人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对本次发表了核查意见。九名董事候选人的主要简历见附件。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信息已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进行公示;《公司独立董事相关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4、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有关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近五年主要简历

  金红阳先生:中国国籍,1966年11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具有30多年的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经验;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伟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星集团”)董事。持有公司0.98%的股份、公司第二大股东浙江慧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星实业”)6.38%的股权;与伟星集团和慧星实业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章卡鹏先生:中国国籍,1965年1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具有30多年的企业决策管理经验;任公司董事、伟星集团董事长兼总裁、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星股份”)董事长等,并担任浙江省人大代表、台州市人大常委、临海市人大常委、临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主席、临海市总商会会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持有公司5.25%的股份、伟星集团15.97%的股权、慧星实业18.25%的股权;与伟星集团和慧星实业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张三云先生:中国国籍,1963年12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具有30多年的企业决策管理经验;曾任伟星股份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伟星集团副董事长兼副总裁、伟星股份副董事长等,并担任台州市政协委员等。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持有公司3.50%的股份、伟星集团10.88%的股权、慧星实业12.63%的股权;与伟星集团和慧星实业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谢瑾琨先生:中国国籍,1967年9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具有20多年的投资与管理经验;任公司董事、伟星股份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等。持有公司1.35%的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冯济府先生:中国国籍,1966年3月出生,新闻本科学历,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和行政管理经验;任公司董事、伟星集团总裁助理兼监事、浙江伟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徐有智先生:中国国籍,1962年9月出生,政治经济学研究生学力,具有丰富的金融投资和企业管理经验;任公司董事、伟星金融投资服务产业副总经理、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宋义虎先生:中国国籍,1971年3月出生,材料科学与工程博士;任浙江大学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系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郑丽君女士:中国国籍,1963年2月出生,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曾任浙江台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浙江台运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祝卸和先生:中国国籍,1956年10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派监事会副主席、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浙江上市公司协会董事会秘书专业委员会顾问。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9-038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19年12月27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并于2019年12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亲自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陈国贵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认真审议,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本届监事会提名陈国贵先生、方赛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本次会议对上述两名监事候选人进行了分项表决,每位监事候选人均获得了全部3票同意票。上述两位监事候选人最近两年内均未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未超过公司监事候选人总数的二分之一。两位监事候选人的主要简历见附件。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两位监事候选人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近五年主要简历

  陈国贵先生:中国国籍,1959年6月出生,植物病理学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具有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曾任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伟星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拟聘任的其他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方赛健先生:中国国籍,1970年10月出生,行政管理本科学历,具有丰富的营销管理经验;曾任公司上海区域总经理、燃气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上海伟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担任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副会长。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拟聘的其他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9-039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向全资子公司划转

  部分资产的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划转概述

  1、为了进一步优化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项下部分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临海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海新材”)。

  2、公司已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划转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划转属于公司内部资产划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 本次划转方案具体内容

  1、划转双方基本情况

  (1)资产、负债划出方

  公司名称: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临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金红阳

  注册资本:157,311.2988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塑料管道、复合管道、金属管道、油气管道、泵、阀门制造、加工,塑料管道、复合管道、金属管道、油气管道、新型建筑材料及原辅辅料、卫生洁具、水表、泵、阀门批发、零售,净水设备、防水材料的研发和销售,油气配套设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普通货运(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从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资产、负债划入方

  公司名称:临海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前江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洪义华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年6月26日

  经营范围:塑料管道、复合管道、金属管道、油气管道、泵、阀门、卫生洁具、深水网箱、水表、净水设备、建筑防水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外)制造、批发、零售,新型建筑材料批发、零售,油气配套设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划出方与划入方的关系

  划入方临海新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临海新材100%股权。

  2、拟划转的资产、负债情况

  公司将持有的制造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按照账面价值划转至临海新材。本次划转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拟以201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第二次拟以取得大洋工业园二期不动产权证的当月末为基准日。

  划转基准日至实际交割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金额及明细项目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12亿元,其中2.7亿元增加临海新材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临海新材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3、划转涉及的员工安置

  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划转前母公司与制造业务相关的员工劳动关系将由临海新材接收,公司和临海新材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相关员工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4、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主管机关的认定为准。

  5、划转涉及的协议主体变更及债权债务转移安排

  对于母公司签订的与制造业务相关的协议及产生的债权债务,将在履行相关的必要程序后,办理主体变更至临海新材的相关手续,相关权利义务均转移至临海新材,部分专属于公司或因客观原因不能转移的协议或债权债务由公司继续履行。

  三、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协议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协议双方的同意和配合。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涉及合并报表范围变化,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3、本次划转工作量较大,合同承接、生产管理、内部管控等流程需要梳理,短期或对既有业务开展产生一些影响。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9-040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出让方”)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于2008年2月竞拍获得位于临海市大洋街道前江村的前江南路东侧和朝庄路北侧的17.83亩(即11,887.77平方米)土地(以下简称“前江地块”)作为工业园的建设用地,后因前江地块周边道路退距后,实际使用面积减少,不符合公司智能制造厂房布局与管理要求。由于公司前江地块与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星股份”或“受让方”)大洋工业园毗邻,该地块及附属厂房一直租赁给伟星股份临海拉链分公司使用。为了减少关联交易,同时便于园区管理,经双方协商同意,公司决定向伟星股份出售前江地块及附属厂房。

  2、因公司与伟星股份同为控股股东伟星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2019年12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关联人出售部分土地和厂房的议案》,关联董事金红阳先生、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谢瑾琨先生、冯济府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意见。本次交易金额在董事会决策权限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浙江省临海市花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章卡鹏

  注册资本:75,802.0428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2765769J

  主营业务:从事各类中高档服饰辅料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营钮扣、拉链、金属配件等产品。

  控股股东:伟星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

  财务状况:2018年度,伟星股份实现营业收入271,156.82万元,净利润为31,028.56万元;截止2019年9月30日伟星股份的净资产为240,778.05万元。

  关联关系说明:伟星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伟星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出售的前江地块及附属厂房等固定资产位于临海市大洋街道前江村的前江南路东侧和朝庄路北侧,土地使用面积为11,887.77平方米,厂房建筑面积为4,601.37平方米,产权为公司所有。截止2019年11月30日,该资产账面价值为1,001.58万元。

  2、该项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也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被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以2019年11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坤元评报〔2019〕631号】资产评估报告,前江地块及附属厂房的评估价值为1,642.95万元。经双方协商确认,以评估价1,642.95万元作为该资产的成交金额。

  五、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土地及厂房概况

  (1)前江地块位于临海市大洋街道前江村的前江南路东侧和朝庄路北侧,土地使用面积11,887.77平方米(折17.83亩);厂房建筑面积为4,601.37平方米。

  (2)用途: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

  2、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上述资产出具了坤元评报〔2019〕631号评估报告,前江地块及附属厂房的评估价值为1,642.95万元。双方确认最终成交金额为1,642.95万元。

  (2)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出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60%,即人民币985.77万元。余款待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转户给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40%,即人民币657.18万元。

  3、协议生效条件

  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交易标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1)出让方保证上述房产及土地权属清楚,未曾变卖、抵押、涉诉或被查封;若发生与出让方有关的未结债务或纠纷概由出让方负责处理,因此给受让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出让方负责赔偿。

  (2)双方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后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人事变动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等情形。

  七、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系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伟星股份除了年度已审批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外,并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予以事先认可,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向伟星股份出售位于临海市前江南路东侧和朝庄路北侧的合计金额1,642.95万元的土地和房产系正常的交易行为。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2、董事会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会议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3、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有关独立意见;

  3、《转让协议》;

  4、伟星股份财务报表;

  5、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9-041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宋义虎,作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 否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 否

  四、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本人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 否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 否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 否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 否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署): 宋义虎

  日  期: 2019  年  12  月  30 日

  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9-042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郑丽君,作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 否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 否

  四、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 否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 否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 否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署):郑丽君

  日  期: 2019  年  12  月  30 日

  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9-043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祝卸和,作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 否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 否

  四、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 否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 否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 否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署):祝卸和

  日  期: 2019  年  12  月  30 日

  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9-044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宋义虎先生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宋义虎先生已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__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四、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9-045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郑丽君女士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四、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9-046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祝卸和先生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四、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9-047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定于2020年1月15日在临海市临海大道1号华侨大酒店二楼会议厅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月15日(星期三)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1月9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临海市临海大道1号华侨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拟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的议案》。

  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分项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金红阳先生、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谢瑾琨先生、冯济府先生、徐有智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2)分项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宋义虎先生、郑丽君女士、祝卸和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3、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分项选举监事候选人陈国贵先生、方赛健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审议议案2、3将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方式,且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逐项进行,其中,选举非独立董事六名、独立董事三名、监事两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须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同时,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监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并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等。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后,公司将于当日即时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董事会会议将选举产生董事长、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监事会会议将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以现场、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时间:2020年1月13日9:30-11:30,13:30-16:00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通讯地址:浙江省临海市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317000

  4、登记及出席要求:

  (1)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融资融券股东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本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本公司的股东名册。有关股票的投票权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名义为投资者的利益行使。因此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股东如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受托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证券公司的有关股东账户卡复印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4)上述材料均要求为原件(除注明复印件外),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须于会议开始前补交完整。

  5、其他事项

  (1)联 系 人:李晓明、章佳佳

  联系电话:0576-85225086           传    真:0576-85305080

  电子邮箱:wxxc@vasen.com

  (2)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附件:

  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372”,投票简称为“伟星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表二、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①选举非独立董事(如表一提案2,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6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②选举独立董事(如表一提案3,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3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③选举监事(如表一提案4,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2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2位监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1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

  ■

  注:

  1、提案1,请在表决意见的“同意”、“反对”、“弃权”相应栏内填写对应股数。

  2、提案2、3、4,请在对应候选人后面填报选举票数。

  3、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表决。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性质: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有效期限:                                委托书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