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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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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19-040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宁东泰和新材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和新材”)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控股子公司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泰和新材”)提供担保,用于其向银行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银行贷款及综合授信累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19年5月27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宁东泰和新材的银行贷款及综合授信累计额度增加到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其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24日和2019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2)和《关于增加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2019-016)。

  一、担保进展情况

  2019年6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23),根据《承债式资产收购协议》的约定,宁东泰和新材与有关各方签署了《银团贷款债务承继协议》(合同编号:2019年团债承字第001号),公司签署了《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环保型差别化氨纶项目人民币伍亿元固定资产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9年团保字第001号),按照持股比例为《银团贷款债务承继协议》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12月27日,宁东泰和新材收到所有签约方均已签字盖章的《银团贷款补充协议》(合同编号:2019年团债承字第002号)、《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环保型差别化氨纶项目人民币伍亿元固定资产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9年团保字第002号),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烟台星华氨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华氨纶公司”)作为宁东泰和新材的股东将按照持股比例为《银团贷款债务承继协议》、《银团贷款补充协议》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来与有关各方签署的“2019年团保字第001号”保证合同不再执行。

  二、《银团贷款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将《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2016年团字第015号)第一条“定义及解释”条款中“指宁夏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宁夏越兴投资有限公司及戴建飞、倪芬金夫妇。”变更为“指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及烟台星华氨纶有限公司。”

  2、将《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2016年团字第015号)第五条利息条款5.1项中“A.首期(自其实际提款日起至本浮动周期届满之日)利率为实际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变更为“A.首期(自其实际提款日起至本浮动周期届满之日)利率为实际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

  3、该补充协议为《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2016年团字第015号)、《银团贷款债务承继协议》(2019年团债承字第001号)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本协议协商变更事项外,《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2016年团字第015号)、《银团贷款债务承继协议》(2019年团债承字第001号)的其他条款对本协议的各签署方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全体贷款人及借款人(债务承继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亿元整)的贷款资金;主债权的履行期限依贷款合同及各方确定的相关文件之约定。

  担保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本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35亿元(按照未偿还金额的67%实际承担),其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宁东支行”))本金保证额度1.34亿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宁东支行”)本金保证额度1.34亿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本金保证额度0.67亿元。本金超出额度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烟台星华氨纶有限公司担保本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0.5亿元(按照未偿还金额的10%实际承担),其中:中国银行宁东支行本金保证额度0.2亿元;中国工商银行宁东支行本金保证额度0.2亿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本金保证额度0.1亿元。本金超出额度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2、本合同的保证范围

  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资金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合同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如果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银行授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4,323.1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84%。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五、备查文件

  1、公司、星华氨纶公司与中国银行宁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宁东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以下简称“银团”)共同签订的《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环保型差别化氨纶项目人民币伍亿元固定资产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9年团保字第002号)。

  2、宁东泰和新材与银团共同签订的《银团贷款补充协议》。

  2、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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