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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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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88 证券简称:鹭燕医药 公告编号:2019-093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将公司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方案决议有效期调整为自公司2019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3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30日上午9:15至2019年12月30日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1004号鹭燕集团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金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7、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19年12月12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1,461,9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1636%。

  2、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1,392,1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5%,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1422%。

  3、网络投票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9,7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14%。

  4、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9,7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1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按照议程逐项审议,形成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452,3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9,4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588%;反对9,4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979%;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21,396,2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9%,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65,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48%;反对65,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25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程濂律师、吴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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