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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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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260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5月2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八)》(    公告编号:2019-104),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所提及的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京04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京04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

  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告: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得复材”)

  被告: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信”)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中航信托与康得集团、光电公司、康得复材、中安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1、被告康得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航信托借款本金1,463,05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12,899,224.17元、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1,463,0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29%上浮30%按日计算;复利:以利息12,899,224.1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29%上浮30%按日计算;

  2、被告康得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航信托律师费1,500,0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

  3、中航信托有权以被告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编号为XIB024535定期存单内存款(账号为8016110000001881 ) 在借款本金480,35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1,500,0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4、中航信托有权以被告光电公司提供质押的编号为XIB024528定期存单内的存款(账号为8016110000001668)在借款本金982,7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1,500,0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5、中航信托有权以被告康得集团提供质押的其在《国泰-全球投资7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项下依法享有的全部应收账款(05487091000653418959号《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6、被告康得复材、中安信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康得集团对中航信托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康得复材、中安信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康得集团追偿;

  7、驳回中航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5,422.00元,由康得集团、光电公司、康得复材、中安信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并不影响公司再次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合法权益的权利,公司目前正在积极组织律师及相关专业团队讨论后续推进上诉相关事宜,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及时对后续上诉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京04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261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字201900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9年7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3)。随后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递交了《事先告知书回执》,并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举行听证。2019年7月1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听证通知书〉暨停牌进展的公告》,(详见公告编号:2019-145)。2019年7月2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听证通知书〉的公告》,(详见公告编号:2019-152),2019年8月1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延期举行听证会的通知〉的公告》,(详见公告编号:2019-162),2019年11月4日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听证通知书》,告知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上午9:30在证监会召开听证会。公司股票自2019年7月8日起停牌。

  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0),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4),公司于 2019年8月3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6),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8),公司于2019年8月17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63),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64),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66),公司于2019年9月6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73),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0),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5),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0),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4),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9),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16),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26),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0),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4),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7),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42),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47),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51),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55)。

  公司目前正积极开展相关调查,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262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5月17日披露了《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未按期付息后续进展的公告》,公告中提及的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付息,康得新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京03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

  康得新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所提及的YUHON JAPAN Co.,Ltd.(以下简称“YUHON”)的诉讼,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925号《裁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京03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中信保诚与康得新、康得集团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中信保诚与康得新就“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达成的债券交易合同于2019年5月16日解除;

  2、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中信保诚支付“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本金270,000,000.00元及其违约金(以270,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3、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中信保诚支付“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自2018年2月15日至2019年2月 14日的利息14,850,000.00元及其违约金(以14,8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支付自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5月16日的利息3,702,329.00元及其违约金(以3,702,32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4、被告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中信保诚“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预期收益损失(以270,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按年利率5.5%计算);

  5、被告康得集团对上述第2项、第3项、第4项确定的康得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康得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康得新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0,42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康得新、康得集团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925号《裁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裁决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YUHON JAPAN Co.,Ltd.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二)、《裁决书》的内容:

  YUHON与光电公司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92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62,380,200.00日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62,380,200.00日元为基数按贷款年利率2.1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00.00元;

  4、本案仲裁费 34,859.00美元,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

  鉴于申请人已全额预交本案仲裁费,该笔费用与申请人的仲裁预付金相冲抵后,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34,859.00美元。

  上述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9)京03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925号《裁决书》一案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由于仲裁裁决尚未执行,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925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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