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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2月30日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沙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

  收购之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九年八月

  致:长沙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沙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国投集团”、“申请人”或“收购人”)的委托,就其以无偿划转方式受让长沙市环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路公司”)100%股权,从而使长沙国投集团间接取得环路公司直接持有的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48,以下简称“湖南投资”或“上市公司”)的32.31%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长沙国投集团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以下简称“本次申请”)的有关事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及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中国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涉及长沙国投集团本次申请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收购人提供的有关批准文件、记录、资料、证明等,并就本次收购有关事项向收购人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调查。

  长沙国投集团确认其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为真实、完整、有效,且已将全部事实及材料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访谈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长沙国投集团成立于2016年6月16日,现持有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1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50T99Y),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长沙国投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长沙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景观道6号滨江新城展示中心3楼306房

  法定代表人:刘剑锋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国有资产管理;实业投资、股权投资与产业并购整合;资产管理;物业管理。

  成立日期:2016年6月16日

  营业期限至:2066年6月15日

  根据长沙国投集团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核查,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沙市国资委”)持有长沙国投集团51%的股权,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长沙国投集团49%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沙国投集团为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

  (二)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收购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予豁免的情形

  本次收购前,长沙国投集团未持有湖南投资的股份,环路公司直接持有湖南投资161,306,457股股份,占湖南投资总股本的32.31%,系湖南投资的控股股东。

  经长沙市国资委决定,长沙市国资委与长沙国投集团签订了《无偿划转协议》,长沙市国资委将其拥有的环路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至长沙国投集团,从而导致长沙国投集团通过环路公司间接控制湖南投资161,306,457股股份,占湖南投资总股本的32.31%。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收购系“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 ”之情形,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收购人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三、关于本次收购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收购已经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1、2019年7月8日,长沙市国资委印发《长沙市国资委关于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等企业股权无偿划转的通知》(长国资产[2019]93号),“将我委持有的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实收资本:30000万元),长沙环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实收资本:53699万元)100%的股权无偿划转为长沙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2、2019年7月8日,长沙国投集团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按受从长沙市国资委无偿划出的环路公司100%股权。

  3、2019年7月9日,长沙市国资委与长沙国投集团签订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约定长沙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环路公司100%的股权无偿划转至长沙国投集团。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长沙市国资委持有的环路公司股权于2019年7月10日变更为长沙国投集团持有。

  (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授权与批准

  本次收购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对申请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无异议。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除上述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外,本次收购在现阶段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四、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上述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外,本次收购的实施不存在其他法律障碍。

  五、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湖南投资于2019年7月11日公告了《关于控股股东的股东发生变更的公告》,披露了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已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编制了《长沙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长沙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并通知湖南投资公告《长沙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根据长沙国投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湖南投资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在上市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股东发生变更的公告》发布日(2019年7月11日)前六个月,收购人及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湖南投资股票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七、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审查后认为:收购人具备本次收购之合法主体资格;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予豁免的情形;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对申请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无异议外,本次收购已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收购人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本核查报告一式伍份,肆份交长沙国投集团为本次申请之目的使用,一份由本所留存备查。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公章)                                               何敬上

  经办律师:

  何敬上

  李放军

  2019 年 8月 28 日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九年八月

  致:长沙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沙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国投集团”、“申请人”或“收购人”)的委托,就其以无偿划转方式受让长沙环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路公司”)100%股权,从而使长沙国投集团间接取得环路公司直接持有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48,以下简称“湖南投资”或“上市公司”)32.31%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导致长沙国投集团在湖南投资用权益的股份比例超过30%因触发要约收购义务而所编制的《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中国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涉及长沙国投集团本次收购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收购人提供的有关批准文件、记录、资料、证明等,并就本次收购有关事项向收购人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调查。

  长沙国投集团确认其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为真实、完整、有效,且已将全部事实及材料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  义

  在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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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收购人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0MA4L50T99Y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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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收购人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依法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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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沙国投集团的股东共有两名,分别为长沙市国资委和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其中,长沙市国资委直接持有长沙国投集团51%股权,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长沙国投集团49%股权。因此,长沙市国资委系长沙国投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最近五年的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根据收购人说明并经核查,收购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无涉及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收购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日,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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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收购人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相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收购人控制或持有其他境内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收购人持有控制或持有其他境内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简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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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收购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收购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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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及收购决定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有效落实长沙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和企业整合的决策部署,经长沙市国资委批准,将其所持环路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至长沙国投集团,以进一步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目前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湖南投资股份的计划。若收购人后续拟增持或处置湖南投资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收购人作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收购人作出本次收购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如下:

  1、2019年7月8日,长沙市国资委印发《长沙市国资委关于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等企业股权无偿划转的通知》(长国资产[2019]93号),将其所持有的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实收资本:30000万元),长沙环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实收资本:53699万元)100%的股权无偿划转为长沙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2、2019年7月8日,长沙国投集团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接收从长沙市国资委无偿划出的环路公司100%股权。

  3、2019年7月9日,长沙市国资委与长沙国投集团签订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约定长沙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环路公司100%的股权无偿划转至长沙国投集团。

  (四)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收购尚待中国证监会豁免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并对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除尚需履行的程序外,本次收购相关方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三、 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收购前,长沙国投集团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环路公司持有上市公司161,306,45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31%。在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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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收购后,长沙国投集团持有环路公司100%的股权,并通过环路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61,306,45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31%。在本次收购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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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收购方式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系以无偿划转方式进行。

  (三)具体方案

  根据《长沙市国资委关于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股权无偿划转的通知》(长国资产[2019]93号),长沙市国资委决定将其所持有的环路公司100%的股权无偿划转给长沙国投集团持有。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持有环路公司100%的股权,并通过环路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61,306,45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31%。长沙国投集团成为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

  (四)无偿划转协议具体内容

  1、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划出方:长沙市国资委

  划入方:长沙国投集团

  2、无偿划转的标的

  本次无偿划转的标的为长沙市国资委持有环路公司100%的股权。

  3、划转基准日

  以2018年12月31日为划转基准日。

  4、股份对价

  本次划转为无偿划转,长沙国投集团无需向长沙市国资委就本次划转支付价款。

  5、职工安置

  被划转企业没有职工分流工作任务。

  (五)本次拟划转股权的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收购人说明并经核查,本次股权划出方长沙市国资委持有环路公司100%的股权不存在设置任何质押等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司法冻结、扣押以及可能引致诉讼或潜在纠纷的情形,股权权属真实、合法、完整。本次划转涉及的环路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161,306,457股股份不存在设置任何质押等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司法冻结、扣押以及可能引致诉讼或潜在纠纷的情形,股权权属真实、合法、完整。

  四、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采用股权无偿划转方式,不涉及资金支付,不涉及收购资金来源相关事项。

  五、 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和安排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12个月内收购人根据国有资本布局调整的战略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做出重大调整,收购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敦促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改变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具体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若未来收购人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进行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对上市公司业务或资产进行调整,收购人不排除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进行相应调整。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如未来根据国企整合重组和自身改革发展的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完成后,长沙国投集团将成为上市的间接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长沙国投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将继续保持相互间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本次收购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

  为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保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沙国投集团已就本次收购完成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出具如下承诺:

  “(一)资产独立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仍对其全部资产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保证上市公司与本公司的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不存在混合经营、资产不明晰、资金或资产被本公司占用的情形。

  (二)人员独立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将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体系与本公司完全独立。本公司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做出人事任免决定。

  (三)财务独立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继续保留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本公司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依法独立纳税,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兼职。

  (四)机构独立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业务独立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体系,具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的资产、人员、场地和品牌,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长期、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同业竞争

  1、本次收购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包括:(1)路桥收费;(2)酒店经营;(3)房地产开发;(4)现代物业管理。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说明,本次收购后,长沙国投集团成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长沙国投集团及其实际控制部分企业的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业务存在重合,具体如下:

  1)长沙国投集团控制的企业中长沙市国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香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长沙君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广欣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现代物业管理存在相同或相似。但长沙市国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仅限于自有资产进行物业管理,未对外开展该项业务,而上市公司依托自主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和自持的商业地产开展物业管理业务,两者暂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香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涉及物业管理,其与上市公司在物业管理业务方面存在相同或相似性,存在潜在同业竞争情形。

  2)长沙国投集团子公司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业务,环路公司子公司湖南广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与上市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存在相同或相似,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3)长沙国投集团全资子公司环路公司主营业务为环线公路建设、维护、收费及经营管理,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路桥收费存在重合,但环路公司经营路段为长沙机场高速、长沙市绕城高速西北段,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取得收费权的路段为长沙市绕城高速西南段。环路公司与上市公司在收费路段上不具有可替代性,在公路收费业务方面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关系。

  综上,对于本次无偿划转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形,长沙国投集团已出具相关承诺,以合法方式解决上述同业竞争问题。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说明,长沙国投集团就为减少、避免及解决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长沙国投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事宜,长沙国投集团承诺:

  “1、长沙国投集团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湖南投资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控股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湖南投资和湖南投资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2、本次无偿划转完成且长沙国投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期间,若长沙国投集团及/或长沙国投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在获得有关与上市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机会,相关第三方同意按照合理的条款将该机会提供给上市公司,同时上市公司亦有意参与且具备该等业务机会的实力及运营能力,则长沙国投集团、上市公司和第三方应进行善意协商以促使上市公司实施该等业务机会。

  3、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5年之内且长沙国投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期间,长沙国投集团将以届时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解决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4、上述承诺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且上市公司保持上市地位期间持续有效。”

  (三)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前,收购人不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后,如上市公司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上市规则》、《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措施

  根据《收购报告书》,长沙国投集团就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产生关联交易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及关联方(关联方具体范围参照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关联方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不会利用所拥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使得上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或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长期、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在《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

  (二)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的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在《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八、前六个月内买卖湖南投资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股票交易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票交易记录文件显示,在上市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股东发生变更的公告》发布日(2019年7月11日)前六个月,收购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股票交易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票交易记录文件显示,在上市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股东发生变更的公告》发布日(2019年7月11日)前六个月,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九、其他事项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2019年7月10日,收购人在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此次要约收购义务批准的前提下,已完成对环路公司100%国有股权划转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长沙国投集团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豁免要求申请的审核结果依法履行后续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收购人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收购报告书》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公章)                                              何敬上

  经办律师:

  何敬上

  李放军

  2019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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