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2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景江路1508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志荣主持。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藤井郭行、池田行广董事因境外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山根裕也监事因境外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严丰慕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的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拟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议案2属于特别决议议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3属于普通决议议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天龙、常睿豪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天龙律师和常睿豪律师现场见证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 上网公告附件
1、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年第1次修订);
2、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第1次修订);
3、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第1次修订);
4、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第1次修订);
5、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处置权限的暂行办法(2019年第1次修订);
6、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9年第1次修订)。
五、 备查文件目录
1、 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