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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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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19-225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债务逾期的进展暨新增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0)、《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7)和《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1),近日公司收到相关诉讼的进展性文件。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8)沪74民初931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信托”)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债务逾期的进展暨新增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0)。

  (二)进展情况

  本案经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的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本案中,欧浦智网的法定代表人并未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等有权机关的决议,故其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构成越权代表。其次,本案作为质押式股票回购纠纷,中泰信托应明知欧浦智网系上市公司。同时中泰信托确认其知晓中基公司是欧浦智网的控股股东,则中基公司为欧浦智网提供担保的行为属关联担保。第三,本案中,欧浦智网法定代表人陈礼豪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而中泰信托作为相对人对与担保相关的决议文件负有基本审查义务,并对已尽审查义务负有举证责任。现中泰信托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欧浦智网是否形成决议的情况进行审查,则中泰信托关于要求欧浦智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泰信托支付本金94,550,000元;

  2、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泰信托收益款944,271.23元;

  3、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泰信托以95,494,271.23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4、如果第二、三项主文中合计金额超过94,550,000×24%×(2018年6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天数/365)的总金额,则以94,550,000×24%×(2018年6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天数/365)的总金额为限;如果第二、三项主文中合计金额未达到94,550,000×24%×(2018年6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天数/365)的总金额,则以实际发生的第二、三项主文合计金额为准;

  5、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中泰信托律师费损失148,800元;

  6、若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付款义务,中泰信托可以其质押的15,500,000股欧浦智网股票(002711)及孳息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股票及孳息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股票及孳息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7、被告陈礼豪、被告田洁贞对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五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8、驳回中泰信托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3,992.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29,592.95元,由中泰信托负担9,592.95元,剩余520,000元由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陈礼豪、被告田洁贞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2018)苏0582民初15174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江苏能华微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华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7)和《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1)。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对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进展情况

  公司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诉讼文书送达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的权利。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2民初15174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重审。

  三、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报告结果为准。

  上海金融法院对于公司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明确宣判,相关违规担保事项无效,公司无需对中基投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判决结果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将对公司的同类别涉诉案件的处理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1、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沪74民初931号

  2、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苏05民再113号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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