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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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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9-090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749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8日

  证券代码:000922                 股票简称:佳电股份                 编号:2019-09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27日14:30分。

  提供网络投票的议案和时间:2019年12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9:30-11:30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9年12月27日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19年12月27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

  截至2019年12月17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会议召开地点: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公司1号楼527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清勇先生

  (七)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

  (八)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1人,代表股份219,251,3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54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209,537,7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7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8人,代表股份9,713,5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28%;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128人,所持股份9,713,5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28%。

  (二)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1,371,4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060%;反对7,756,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378%;弃权123,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83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8777%;反对7,756,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8540%;弃权123,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83%。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1,371,4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060%;反对7,607,1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4696%;弃权272,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83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8777%;反对7,607,1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3149%;弃权272,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074%。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3、《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1,371,4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060%;反对7,607,1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4696%;弃权272,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83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8777%;反对7,607,1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3149%;弃权272,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074%。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4、《购买上市公司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1,732,7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5708%;反对7,245,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3048%;弃权272,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19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5972%;反对7,245,8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5953%;弃权272,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074%。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程益群、高毛英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9-092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6日以微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9年12月27日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实际表决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刘清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由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需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由980万股调整为975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总人数由为153人调整为152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82万股调整为877万股,预留股数不变。除此之外,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获授权益数量与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规定的一致。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刘清勇、张井彬、聂传波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

  2、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董事会同意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7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877万股,授予价格为4.30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刘清勇、张井彬、聂传波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首次授予事宜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

  3、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认为潘波先生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意公司聘任潘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日止。潘波先生简历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8 。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8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9-093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6日以微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9年12月27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实际表决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汉成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监事会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由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需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由980万股调整为975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总人数由为153人调整为152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82万股调整为877万股,预留股数不变。除此之外,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获授权益数量与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规定的一致。

  除此之外,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获授权益数量与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规定的一致。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以上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的程序,监事会同意以2019年12月2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877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2月28日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吸引留住公司发展的宝贵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9年12月27日,并同意以4.3元/股向152名激励对象授予877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公司《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潘波先生履历,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认为潘波先生具备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潘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董惠江               蔡  昌             金惟伟

  2019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9-094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并于2019年12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并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19年6月5日—2019年12月5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在公司发布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38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外,其余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前述38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经公司核查,并根据前述38名激励对象分别出具的《关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前述38名激励对象在买卖公司股票时,未曾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的公告日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实施时间、激励对象范围等,未曾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的公告日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本人成为/拟成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相关内幕信息,其在核查期间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做出的决定,并不知悉任何与本次股权激励有关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自查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有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3、《关于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情况说明和承诺》。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8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9-095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首次授予152名激励对象877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7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和来源: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2、激励对象: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52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等。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5、首次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3元/股。

  6、解除限售条件

  6.1、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四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注:(1)上述授予及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中净资产收益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当年因融资实施发行股票或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

  6.4授予、解除限售考核对标企业的选取

  公司属于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制造业”门类下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上述同行业平均水平为中国证监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下的全部A股上市公司的平均业绩。同时选取与公司主营业务类型相近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样本,共计10家(不包括“佳电股份”),具体如下:

  ■

  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与公司的产品和业务不再具备相关性,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剔除或更换相关样本。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但相应调整需报国资委备案。本计划有效期内,若上述对标企业存在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的行为,则应剔除被收购资产对企业利润规模的影响。

  6.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对激励对象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依照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按公司现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执行。考核结果共有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五个等次。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和称职的,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为“考核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为“考核不合格”。

  若某个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合格,则该激励对象个人当期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某个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公司将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并注销该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

  ■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12月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16日,公司将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通过公司宣传栏进行了内部公示,并针对此次公示设置专门的联系电话、邮箱,监事会负责收集相关公示意见。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19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19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749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4、2019年12月27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12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为:2018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18年较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18年现金营运指数不低于0.4,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4、个人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按公司现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执行。考核结果共有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五个等次。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和称职的,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为“考核合格”,则该激励对象可被授予限制性股票。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7日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3元/股

  3、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4、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152名,首次授予数量877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5、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2019年12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议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980万股调整为975万股,首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总人数由153人调整为152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82万股调整为877万股,预留股数不变。除此之外,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获授权益数量与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规定的一致。

  五、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7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计未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为2,999.34万元,则 2020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属于经常性损益。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的摊销成本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52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上述152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同意2019年12月27日为授予日,向15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877万股。

  九、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吸引留住公司发展的宝贵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7日,并同意以4.3元/股向152名激励对象授予877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日的确定、授予数量及价格、授予条件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授予尚需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事宜。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8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9-096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9年12月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16日,公司将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通过公司宣传栏进行了内部公示,并针对此次公示设置专门的联系电话、邮箱,监事会负责收集相关公示意见。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19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19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749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4、2019年12月27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12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情况说明

  由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需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由980万股调整为975万股,首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总人数由为153人调整为152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82万股调整为877万股,预留股数不变。除此之外,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获授权益数量与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规定的一致。

  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三、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次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1、根据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3号》”)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调整后的公司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除上述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外,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8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9-097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核查意见

  鉴于经审核确定的《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经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由980万股调整为975万股,首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总人数由为153人调整为152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82万股调整为877万股,预留股数不变。

  监事会认为:

  1、根据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3号》”)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调整后的公司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除上述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外,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与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

  1、除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外,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与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19年12月27日为首次授予日,以4.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52名激励对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877万股。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9-098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及任职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潘波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潘波先生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8日

  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潘波,男,中国国籍,出生于1968年10月,研究生学历,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曾任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部长、工艺部部长、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国家防爆电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产品开发部部长、设计一部部长;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工艺部党支部书记、工艺部部长。

  潘波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潘波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公司章程》等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潘波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一、高级管理人员

  刘清勇(党委书记、董事长);姜清海(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张井彬(董事、总会计师);聂传波(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安文举(副总经理)。

  二、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名单

  ■

  (注:同名人员标注身份证尾号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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