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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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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
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提供给适当的消费者
□本报记者 彭扬

  □本报记者 彭扬 

  

  央行网站27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25日。

  央行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指出,要继续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发挥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金融领域“减震器”和“舒压阀”的基础性作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风险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着力防范重点领域风险,以阻隔金融风险传导、维护金融稳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性评估其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合度,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以及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等级,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财产安全,不得非法挪用、占用金融消费者资金及其他金融资产。

  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机构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二是对业绩或者产品收益等夸大宣传;三是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保证;四是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营销宣传内容使金融消费者误信能保证本金安全或者保证盈利;五是其他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机构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金融消费者明示同意。金融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消费者同意其将金融信息用于对外提供作为与金融消费者建立业务关系的先决条件,但该业务关系的性质决定需要预先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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