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6,000股,占总股本比例为0.0042%。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12月30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以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汽车”或“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登记日在册全体流通A股股东获得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控股”)及其他非流通股股东送出的现金为对价安排,送出现金总额为15,758.40万元,其中12,712.56万元由所有非流通股股东按比例承担,其余3,045.84万元由江铃控股单独承担,这样流通A股股东每10股获送现金数量为13.40元。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时间:
2006年1月16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
2006年2月13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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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9年12 月30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3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042%%;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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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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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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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量变化沿革说明:
原法人股股东深圳市机场候机楼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江铃汽车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6,000股经司法扣划过户给予自然人股东黄伟青等17人。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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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财务顾问经审慎核查,就黄伟青等17人自然人股东所持股36,000股江铃汽车股份解除限售出具如下结论性意见: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满,且股东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比例等于该股东所持全部限售期满股份的比例;
(二)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不影响该股东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经偿还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其他股东代为垫付的对价,并取得解除限售的书面同意函;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规减持股份的情形;
(六)上市公司股票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交易。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江铃汽车本次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的限售股份持有人黄伟青等17人自然人股东,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承诺。江铃汽车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七、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是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是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是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是 ■不适用;
5、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情况
江铃控股对股改实施方案表示反对意见和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东的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深圳市机场候机楼有限公司已向江铃控股偿还了代为垫付的对价,江铃控股已致函本公司书面同意解除深圳市机场候机楼有限公司所持有江铃汽车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份限售。
八、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