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编号:临2019-084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资产处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11月8日,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资产处置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博立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立信”) 处置其固定资产和存货。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1月9日披露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资产处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70)。
近日,公司收到博立信的通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交易已完成交割,博立信已全部收到含税资产处置款1,520.55万元(不含税处置款1,345.62万元与评估价值相同)。
本次博产信资产处置对公司当期产生的税前损益约为人民币-160万元,该金额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最终数据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数据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编号:临2019-085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理终结。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 美金5,587,560.16及罚息(按照年利率7.33919%为标准,其中以300万美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3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587,560.16美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人民币238,466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等相关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本次诉讼案件计提了部分预计负债。鉴于本次诉讼案件法院尚未执行,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案件情况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人民币38,353,280.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月 8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63)。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8] 粤0304民初4061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福田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综合授信合同》、 《最高额保证合同》、《代付融资协议》、《贸易融资申请及审查意见书》、电报往来数据等为证,福田法院予以确认。
《综合授信合同》、《代付融资协议》、《贸易融资申请及审查意见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禁止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已通过交通银行离岸中心为被告润泰供应链代付5,600,000美元,现被告润泰供应链未在合同到期后支付代付款,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依约返还代付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
关于本金,原告确认被告润泰供应链已偿还部分本金,尚欠本金为5,587,560.16美元,属于对已方不利的自认,福田法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润泰供应链归还本金5,587,560.16美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福田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原告当庭确认合同期限内的利息已支付完毕,属于对已方不利的自认,对此,福田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罚息,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罚息为按日加付以代付业务总价格加200BP(即年利率7.33919%),该约定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福田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罚息的起算日,原告主张涉案代付款提前到期并从2018年9月11日起计算罚息。对此,原告提供了本案保证人公司的股东被刑事拘留、股票被司法冻结的证据。根据涉案同约定,当保证人财务或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原告有权要求提前偿还代付款。而本案保证人公司的股东被刑事拘留、其股票被司法冻结的事实,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涉案合同约定的上述提前到期之条件已成就。故,原告主张代付款提前到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福田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润泰供应链在合同到期后并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润泰供应链从代付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收取罚息(以300万美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7.33919%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587,560.16美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7.33919%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对原告超出福田法院认定部分的罚息主张,福田法院不予支持。
涉案《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禁止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高伟、杨学强,蔡昌富、公司对被告润泰供应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福田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归还代付本金5,587,560.16美元及罚息(按照年利率7.33919%为标准,其中以300万美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3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587,560.16美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高伟、杨学强、蔡昌富、公司对被告润泰供应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北京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233,566.00元(已由原告预交),保全5,00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银行负担100元,由被告润泰供应链、高伟、杨学强,蔡昌富、公司共同负担238,46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田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等相关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本次诉讼案件计提了部分预计负债。鉴于本次诉讼案件法院尚未执行,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