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20年1月2日
公告日期:2019年12月27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招商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招商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9年12月6日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上的《招商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招商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招商深证100ETF
3、场内简称:深100SZ
4、基金代码:159975
5、标的指数简称:深证100
6、标的指数代码:399330
7、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9年12月25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为224,193,776.00份。
8、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19年12月25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4.5235元。
9、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224,193,776.00 份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20年1月2日
12、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5、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335号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11月7日
3、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本基金发售日期: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10月31日。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其中,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10月31日,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10月31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10月31日。
6、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7、份额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8、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者可直接通过以下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排序不分先后):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网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中泰证券、国融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九州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如深圳证券交易所更新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名单,则以相关机构的最新公告为准。
(2)网下现金及网下股票认购的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万通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于2019年8月26日起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于2019年10月31日顺利结束。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确认的净认购金额为981,042,584.00元(含所募集股票市值),折合基金份额981,042,584.00份;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29,287.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29,287.00份。
本次现金认购资金于2019年11月6日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网下认购股票于2019年11月5日划至本基金证券账户,网下现金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于2019年11月6日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网上现金认购资金在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已于2019年11月6日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剩余部分利息于下一季度结息日的次一自然日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0,35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募集金额(含所募集股票市值)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981,171,871.00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10、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招商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商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9年11月7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19年11月7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11月7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981,171,871.00份
13、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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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份额为0.00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为0.00%;基金经理持有份额为0.00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为0.00%。
(二)本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招商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商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关于招商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的有关规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确定2019年12月12日为招商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深100SZ,基金代码:159975,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当日深证100指数(价格)收盘值为4381.44点,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为982,311,984.63元,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981,171,871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1.0012元。
根据《关于招商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中的基金份额折算方法,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0.22850067,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224,193,776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4.3815元。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9年12月13日进行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投资者自2019年12月16日起可查询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本公司确认的折算后基金份额。
(三)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本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9]849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0年1月2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场内简称:深100SZ
5、基金代码:159975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24,193,776.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三、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9年12月25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10,32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1,724.20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9年12月25日,基金份额合计为 224,193,776.00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5,611,068.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11.42%;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98,582,708.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88.58%。
(三)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25日,本次上市交易的招商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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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四、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辉
总经理:金旭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625X4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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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董事会办公室、投资管理一部、养老目标基金投资部、投资管理三部、投资管理四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全球量化投资部、交易部、研究部、养老金投资部、国际业务部、投资支持与创新部、资产配置部、产品政策研究中心、产品管理部、产品中台中心、产品创新部、市场支持与管理部、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渠道财富管理部、机构业务部、证券同业部(筹)、养老金业务部、机构资产管理部、客户服务部、互联网金融发展部、信息技术部、基金核算部、基金事务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4、人员情况
截至2019年11月30日,本公司共有员工445人。
5、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潘西里,0755-83073119。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共管理144只公募基金。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刘重杰先生,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成都商报社、西南财经大学金融数据中心、南京大学金陵学院;2010年7月加入华西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历任金融工程部高级研究员、部门负责人;2014年3月加入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衍生品业务岗、平仓处置岗、策略研究岗、投资者教育及培训岗;2017年9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招商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招商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8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20强;根据2018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68位,较上年提升3位。
截至2019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7,857.47亿元。2019年1-3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10.7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2018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1月至2018年2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至2018年1月任本行行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18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侯雯
联系人:汪芳
五、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见附件。
六、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19年12月25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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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9年12月25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本公告书中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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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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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万 科A(证券代码000002)、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万 科A(证券代码000002)
根据2019年6月26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违规经营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处以罚款。
(2)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违法占地、内部制度不完善、违反反洗钱法、未依法履行职责、涉嫌违反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因复制指数被动持有 ,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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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八、重大事件揭示
(一)2019年11月8日发布《招商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二)2019年12月5日发布《关于招商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三)2019年12月9日发布《关于招商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四)2019年12月16日发布《关于招商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备查文件目录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招商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招商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四)《招商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的其他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