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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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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36 证券简称:片仔癀 公告编号:2019-035
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厦门日报社赔偿公司2万元;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赔偿公司500万元;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31800元,公司负担177700元,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负担353800元,厦门日报社负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二审(终审)现已审理终结,二审判决(终审判决)已生效,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较小,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 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上街。

  上诉人(一审被告): 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白云大道9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 厦门日报社,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22号。

  原审被告:厦门晚报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22号1301室之11号。

  2、诉讼概述

  2014年1月17日,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厦门晚报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厦门日报社的诉讼案件,并由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详见公告2014-001号)。

  2015年3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闽民终字第446号)作出终审裁定:该案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7年3月1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榕民初字第1431号)(详见公司2017-006号公告)。

  因一审诉讼请求未能得到全部支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17年8月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通知书》((2017)闽民终474号),正式受理该案件(详见公司2017-051号公告)。

  二、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闽民终474号)。法院认为公司关于起诉厦门中药厂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请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2014)榕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及“八宝丹”与“八宝丹片仔癀”“片仔癀”之渊源关系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立即删除其官方微信公众号“鼎炉八宝丹”上推送的《鼎炉良药展—八宝丹》《鼎炉八宝丹传奇》二文,并消除影响;厦门日报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2、变更(2014)榕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已包含合理费用);

  3、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在其官网中刊载的题目为“八宝丹片仔癀本为一家”文章;

  4、撤销(2014)榕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5、驳回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讼请求;

  6、驳回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7、驳回厦门日报社的上诉请求。

  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厦门日报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31800元,由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177700元,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各负担353800元,厦门日报社各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民事判决书》,公司应收到赔偿款人民币502万,支付受理费17.77万元,该金额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较小。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尚未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7)闽民终474号)。

  特此公告。

  

  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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