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韶钢松山 公告编号:2019-90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
2019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11月12日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11月1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19年12月5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部分核查对象(名单及交易情况附后)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在核查对象自查期间:
1.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相关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参与本激励计划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过程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2.核查对象中内幕信息知情人郭春红(职工代表监事)交易过本公司股票,经公司核查及其出具的说明,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且减持公司股票的时点(2019年5月30日)在内幕知情起始日(2019年10月8日)之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3.核查对象中另有12名激励对象交易过本公司股票,经公司核查及前述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且未获知公司拟进行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所有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业务单号:114000028049);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业务单号:114000028049)。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6日
附: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的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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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韶钢松山 公告编号:2019-91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25日(星期三)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2019年12月25日下午3:00中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韶钢办公楼北楼一楼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世平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17日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人,代表股份1,290,676,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3442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1,284,323,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081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人,代表股份6,35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626 %。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邵芳、周诗明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方式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表决情况:
同意 1,290,073,7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3 %;
反对 60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7 %;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56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841 %;
反对 60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45 %;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表决情况:
同意 1,290,073,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3 %;
反对 59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9 %;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56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855 %;
反对 59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49 %;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6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表决情况:
同意 1,290,073,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3 %;
反对 59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9 %;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56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855 %;
反对 59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49 %;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6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邵芳、周诗明 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2019年12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3.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详见2019年12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