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上诉人撤回上诉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第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3. 涉诉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1.3亿元;利息390万元;逾期罚息;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4.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裁决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免除了公司因连带责任担保而引起的偿债风险,对公司本期利润将产生正面影响。
一、诉讼情况概述:
近日,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阳信通”)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民终1609号】,北京天有美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有美业”)因与上诉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邓伟、亿阳信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初721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司已于2017年11月18日及2019年8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详见《亿阳信通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61)和《亿阳信通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75)。
由于上诉人天有美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有美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裁定,裁决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免除了公司因连带责任担保而引起的偿债风险,对公司本期利润将产生正面影响。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