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在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因本次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现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做如下更正(更正部分以斜体加粗标明):
更正前内容为:
更正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光电”)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更正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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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后内容为:
更正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光电”)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更正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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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