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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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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2019-167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民事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起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请求撤销相应的发股登记手续,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无影响。

  2019年12月24日,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环境”或“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108民初58026号),有关原告许又志、王晓提起的人格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申请。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许又志、王晓于2019年10月因人格权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博天环境通过非法途径窃取了原告的个人证券账号等信息,借此向原告发行股票。原告请求撤销相应的发股登记手续,本案诉讼金额为20,000元人民币,及相关诉讼费用。本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民事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13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博天环境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主管异议申请,称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第16.2条约定有仲裁条款,本案属于涉案协议项下的争议,按约应使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法院应驳回对方的起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协议第16.2条约定:“本协议各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未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程序所用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上述条款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了仲裁事项,选定了仲裁委员会,系双方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合法有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1、驳回许又志、王晓的起诉。

  2、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裁定结果,本次诉讼目前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将不会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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