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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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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19-064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24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国家级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北路与谐园路交汇处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旭东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8人,代表股份426,647,605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35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代表共34人,代表股份数9,960,752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4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416,686,853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707%。

  2)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4人,代表股份数9,960,752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46%。

  7.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邀请的其他嘉宾列席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425,605,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7%;反对305,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5%;弃权737,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8,918,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5339%;反对305,0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621%;弃权737,4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040%。

  该提案获得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425,608,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5%;反对310,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7%;弃权728,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8,921,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5700%;反对310,0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123%;弃权728,8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3176%。

  该提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425,504,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1%;反对409,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9%;弃权733,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8,817,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5239%;反对409,2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1082%;弃权733,8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3678%。

  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李荣律师、胡峰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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