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23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48号君顿秀邸酒店2楼君礼厅。
4、会议召集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爽先生。
7、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18日(星期三)。
8、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召集及召开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2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1,990,0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151%。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1,599,1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92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90,8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29%。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2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8,865,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25%。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8,474,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96%。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90,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9%。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70,9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489%;反对31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5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546,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3085%;反对3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9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该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90,0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该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庭、聂东出席见证,其出具的《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