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上海渠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渠乐贸易”)于2019年12月20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沪01民初140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渠乐贸易与上海友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友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
二、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渠乐贸易与上海友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9年1月19日2019-001号公告、2019年3月23日2019-014号公告。
三、 判决情况
经审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1、 被告上海友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渠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603,102 元;
2、 被告上海友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渠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92,603,102 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1,071.89元,由被告上海友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 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密切关注该诉讼事项判决的进展情况。由于该判决的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 备查文件
1、 《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初140号)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