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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855     证券简称:华荣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2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2月17日以电子邮件、电话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3日在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8名。会议由董事长胡志荣先生主持,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经过了适当的通知程序,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刊登的《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刊登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刊登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603855          证券简称:华荣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3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3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12月17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云光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详细内容请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刊登的《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

  (1)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93人调整为192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13万股调整为612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2)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19年12月23日为授予日,以4.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92名激励对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612万股限制性股票。

  详细内容请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刊登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本次公司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

  详细内容请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刊登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9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603855     证券简称:华荣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4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对象人数:原193人调整为192人;

  ●限制性股票数量:原613万股调整为612万股,预留部分数量不变;

  ●授予价格:原5元/股调整为4.8元/股。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11月26日,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6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12月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9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鉴于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召开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31,07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该方案已于2019年12月3日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P=P0-V=5-0.2=4.8元/股。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综上,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5元/股调整为4.8元/股。

  (二)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鉴于《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部分拟激励对象中1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93人调整为192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13万股调整为612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拟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调整事项合法、有效。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可依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19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做出了调整。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法律意见书

  6.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603855           证券简称:华荣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5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19年12月23日

  ●股权激励权益首次授予数量:612万股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首次授予192名激励对象612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3日。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11月26日,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6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12月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9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92名激励对象授予612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3日。

  2、授予数量:本次权益首次授予数量为612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33,107.00万股的1.85%。

  3、授予人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92人。

  4、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8元。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事业部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9-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1)公司总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以不计算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以不计算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专业照明事业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以不计算股份支付费用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以不计算股份支付费用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3)厂用防爆事业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以不计算股份支付费用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以不计算股份支付费用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总部未满足上述公司总部业绩考核目标的,总部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若专业照明事业部未满足上述专业照明事业部业绩考核目标的,专业照明事业部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若厂用防爆事业部未满足上述厂用防爆事业部业绩考核目标的,厂用防爆事业部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共4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

  1)若解除限售上一年度总部业绩考核合格,则总部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按如下方式计算:

  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2)若解除限售上一年度专业照明事业部业绩考核合格,则专业照明事业部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按如下方式计算:

  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3)若解除限售上一年度厂用防爆事业部业绩考核合格,则厂用防爆事业部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按如下方式计算:

  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拟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鉴于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召开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31,07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该方案已于2019年12月3日实施完毕。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P=P0-V=5-0.2=4.8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综上,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5元/股调整为4.8元/股。

  2、鉴于《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部分拟激励对象中1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93人调整为192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13万股调整为612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名单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93人调整为192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13万股调整为612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2)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4)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19年12月23日为授予日,以4.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9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612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对象不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3日,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则2019年-2022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注:1、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3日,以4.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92名激励对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612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调整事项合法、有效。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可依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法律意见书

  6.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603855    证券简称:华荣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6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为提高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亿元(除非特别说明,以下“元”均指人民币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一、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1、使用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2、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最高额不超过3.00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为控制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投资风险可控。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权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或信托产品。

  4、投资决议有效期限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12个月内有效。

  5、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相关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 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三、风险控制措施

  l、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如果发现潜在的风险因素,将组织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的正常运转。通过进行适度购买理财产品,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本金安全的情况下,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适时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形,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定。

  2、监事会意见

  2019年12月23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

  特此公告。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603855    证券简称:华荣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7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8)。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详情如下:

  1、公司名称:华荣照明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李妙华

  3、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万元

  4、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适园西路北、南浔大道西18幢1层106室

  5、成立日期:2019年12月23日

  6、营业期限:2019年12月23日至长期

  7、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8、经营范围:照明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照明灯具、消防照明灯具、特种照明灯塔的生产、销售;照明灯具的安装、维护、检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灯具和机电设备的租赁;道路照明工程,视频摄像设备、4G传输设备、智能控制系统、视频传输监控类照明系统的开发、销售、系统集成;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施工;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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