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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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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章 附则

  一、本计划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603516          证券简称:淳中科技          公告编号:2019-065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19年12月4日,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19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针对《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前六个月(即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12月4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下列4名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经核查,公司董事或法定高级管理人员张峻峰、付国义、黄秀瑜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执行其已披露的减持计划,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19-020)及后续相关进展公告;核查对象章喆在核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结论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603516          证券简称:淳中科技          公告编号:2019-066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8日以电话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9年12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出席并参与表决的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何仕达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参会董事审议,依法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3日,向102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34.30万份,向69人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33.50万股。

  关联董事王志涛、胡沉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603516          证券简称:淳中科技          公告编号:2019-067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12月18日以电话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与会的各位监事已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傅磊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举手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同意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3日,向102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34.3万份,向6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33.50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603516          证券简称:淳中科技          公告编号:2019-068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19年12月23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34.30万份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33.50万股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3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12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12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2019年12月23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实施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9年12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9年12月23日

  2、授予数量:134.30万份

  3、授予人数:102人

  4、授予价格:34.9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1)本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4)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2019年-2021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并行权,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不考虑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

  激励对象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9年12月23日

  2、授予数量:233.50万股

  3、授予人数:69人

  4、授予价格:17.4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3)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4)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9-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不考虑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

  激励对象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公司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权益数量与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3日,向102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34.30万份,向6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33.50万股。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同意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3日,向102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34.30万份,向6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33.50万股。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登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公司的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3日。经测算,本次股票期权的激励成本合计为732.69万元,则2019年-2022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

  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3日。经测算,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合计为4,735.38万元,2019-2022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费用预测见下表:

  ■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次授予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淳中科技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4日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公司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权益数量与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3日,向102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34.30万份,向6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33.50万股。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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