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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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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         公告编号:2019-108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2月19日收到独立董事陈所坤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陈所坤先生因工作变动,拟在关联方任职,现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陈所坤先生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所坤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由于陈所坤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陈所坤先生的辞呈将自股东大会补选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期间,陈所坤先生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公司董事会将尽快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陈所坤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独立公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陈所坤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工作所做出的指导和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        公告编号:2019-109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本公司与昆明万宝集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宝集源)诉讼事项作出了终审判决,具体情况为:

  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对本公司与万宝集源诉讼事项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公司已对上述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4月3日)和《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8月30日)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章节内容。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判决进展情况

  2012年2月1日,本公司与万宝集源签订《阴极铜买卖合同》,约定万宝集源向本公司购买阴极铜,并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向万宝集源提供了合格的货物,万宝集源却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13年1月10日万宝集源向本公司出具《债权确认书》,确认截止2013年1月10日万宝集源欠本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2.74亿元,本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向云南省高院提起诉讼,并查封相关资产。2014年12月省高院开庭。2015年3月,本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支持本公司货款本金1.94亿元,但主要抵押财产未支持。2015年3月,本公司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最高院开庭审理,并于2017年发回重审;云南省高院2017年9月开庭审理,并于2018年12月作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本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9月,该案重审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院开庭。

  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3月2日和6月16日,万宝集源向本公司签发了两张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共计为9,500万元,后本公司将该承兑汇票向民生银行昆明分行进行了贴现。票据到期后,民生银行昆明分行提示万宝集源付款,万宝集源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兑付。本公司代万宝集源向民生银行昆明分行支付票据款1,500万元。万宝集源因拒绝兑付上述两张商业承兑汇票,共计欠民生银行昆明分行8,000万元。

  2013年8月,民生银行昆明分行起诉万宝集源、云南华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屹公司),要求万宝集源偿付上述票据款8000万元及利息、华屹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该诉讼中,原被告达成(2013)昆民速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万宝集源同意偿付票据款8000万元及利息,且根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执字第355-2号执行裁定,民生银行昆明分行对华屹公司的抵押财产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实现了票据债权。但是,民生银行昆明分行在2014年12月30日擅自扣划了本公司在民生银行昆明分行银行账户中的本金4,345.5万元,并一直扣留该账户内存款余额4,637.45万元。之后本公司曾多次要求民生银行昆明分行返还被扣划的款项未果,遂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判令民生银行昆明分行返还扣划款4,345.5万元及利息损失735.11万元,以及将扣留该账户内存款余额4,637.45万元及时划转归还本公司。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并于2019年4月开庭审理该案,现等待一审判决。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拟按照谨慎性原则对上述案件涉及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21,745.50万元,预计减少本公司本期利润21,745.50万元。

  以上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终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

  五、备查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347号。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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