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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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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88      证券简称:鹭燕医药     公告编号:2019-091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年11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2648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逐项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回复说明。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的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公司将于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公开配股事项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取得核准以及取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002788     证券简称:鹭燕医药     公告编号:2019-092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报了配股申请文件。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现将公司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上市以来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1、交易所的问询函

  上市以来,公司共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问询函2份,具体如下:

  2018年6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504号),就公司收购成都禾创的股权事项进行问询,公司收到问询函后于2018年6月27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并对外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8-040)。

  2019年11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92号),就公司子公司成都禾创因收购前担保事项被列为被执行人的事项进行问询,公司收到问询函后于2019年11月15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并对外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80)。

  2、证监局的问询函

  上市以来,公司共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公司监管处出具的问询函1份,具体如下:

  2016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公司监管处下发《关于对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处问询函【2016】4号),就公司2015年5月出售安徽省鹭燕大华医药有限公司公司全部股权的事项进行问询,公司收到问询函后并于2016年4月8日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报送了《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证监局问询函的回复说明》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厦门证监局对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的核查意见》。

  3、证监局的警示函

  上市以来,公司共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1份,具体如下:

  2019年12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3号),就公司2018年年报中未披露公司子公司成都禾创的对外担保事项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公司收到该行政监管措施后于2019年12月12日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证监局报送了《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警示函有关事项的整改报告》。

  4、交易所的监管函

  上市以来,公司共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监管函1份,具体如下:

  2019年12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212号),就公司未及时在购买相关股权公告及2018年年报中披露公司子公司成都禾创的对外担保事项采取了出具监管函的措施,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收到监管函后,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以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上市以来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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