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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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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19-069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泰生物股权转让诉讼案件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公告中含义如下:

  安泰科技、公司、本公司: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生物:北京安泰生物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持有其26.55%股权)

  中通银莱:中通银莱(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9日,安泰科技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京01民终2323号,关于公司与中通银莱因安泰生物股权转让涉及诉讼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作出了二审判决。判决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诉讼案件的背景

  2015年,根据公司聚焦主业和业务调整转型的整体战略部署,公司总裁班子研究决定出让安泰生物控股权。2015年1月4日,公司总裁会正式通过《项目建议书》,决定成立工作组,正式启动安泰生物股权处置项目。

  2015年2月初,工作组委托中介机构开始对安泰生物进行审计评估,并于3月中旬分别完成以2015年1月31日为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并同期开展与外部意向投资方的接洽及意向谈判。其中,中通银莱作为主要的意向投资方之一,自2015年1月项目立项以来,开展了对安泰生物为期2个月的尽职调查,并于3月28日向安泰科技书面递交了《股权认购意向书》。

  2015年4月15日,安泰科技总裁会完成对安泰生物股权受让议案的审议。

  2015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泰科技转让所持有安泰生物控股股权项目”的议案》,将公司所持有的安泰生物65%-70%股权,在北京市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所持北京安泰生物医用材料有限公司控股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1)。

  2015年6月29日,经北京市产权交易所确认,中通银莱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以8,553.022万元的价格摘牌受让安泰生物70%股权。根据产权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与中通银莱于2015年7月6日签署了《股权交易合同》,中通银莱以8,553.022万元的价格摘牌受让安泰生物70%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通银莱持有安泰生物70%股权,公司持有安泰生物26.55%股权,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安泰生物3.45%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挂牌转让所持北京安泰生物医用材料有限公司控股股权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5-051)。

  2016年9月,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一份和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件,案号(2016)京0108民初33217号。中通银莱以本公司向其转让安泰生物股权存在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解除安泰生物股权交易合同。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诉讼中中通银莱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将解除合同变更为撤销合同。2017年10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其2017年9月1日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冻结本公司基本账户项下人民币9,0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31日和2018年8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参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42)中进行了披露。

  2018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京0108民初33217号。判决结果如下:撤销中通银莱与安泰科技于2015年7月6日签订《北京安泰生物医用材料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合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通银莱返还股权转让款85,530,220元,同时赔偿利息损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以9,474,06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19日起计算至返还股权转让款之日为止,第二部分以76,056,1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13日起计算至返还股权转让款之日为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安泰生物医用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

  根据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公司于2018年末按照会计准则确认预计负债100,404,995.95元。

  鉴于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的事实及采纳的证据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公司于2019年1月9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核实、调查和审理,并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

  二、本诉讼案件二审判决情况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京01民终2323号]:

  中通银莱主张安泰科技在签订《股权交易合同》过程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均不能成立,在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股权交易合同》存在其他应予被撤销的情形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当不利的后果”的规定,中通银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撤销其要求撤销《股权交易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安泰科技存在欺诈行为,并据此判令撤销《股权交易合同》有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在此情况下,中通银莱基于《股权交易合同》应被撤销的事由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基础,亦应予以驳回。

  安泰科技的上诉请求成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处理结果不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3217号民事判决;

  2、驳回中通银莱(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3、一审案件受理费483,7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中通银莱(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二审案件受理费469,451元,由中通银莱(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案件之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本次诉讼事项判决结果,预计将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产生积极影响。鉴于2018年年度报告中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对该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100,404,995.95元,2019年公司将相应冲回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后续公司将及时办理前期冻结资金的解冻手续。具体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以2019年年审会计师审计数据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京01民终2323号。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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