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9-074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2月16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9年12月20日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3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董事方天亮先生、朱晓鸥女士、屈锐征女士、文芳女士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齐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关联董事方天亮先生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8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此事项发表了法律意见,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提名刘大江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津贴标准与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9-075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2月13日以专人送达形式向各位监事送出。
2、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的时间:2019年12月20日;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方式:现场。
3、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的监事 3 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 3 名。
4、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军先生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秘书欧贤华先生列席会议。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5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为5名激励对象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的192,941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9-076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12月20日,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4月8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7年4月1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7年5月17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7、2017年9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7年10月9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17年11月17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
10、2018年4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18年5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二)》及《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2、2018年5月28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二)》。并于2018年8月7日前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13、2019年1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4、2019年4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5、2019年5月7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19年7月9日前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16、2019年7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19年11月19日前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17、2019年12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董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已满
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17年11月20日,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19年11月20日届满。
(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40%。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2,941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898%。具体如下:
■
注1: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方天亮先生、副总经理陈川先生、王铁旺先生、陈涛先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是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转增后)344,648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377,354股的合计数。
注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同时,其买卖股票应遵守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本次可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5、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公司5名激励对象在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5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为5名激励对象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的192,941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激励对象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获授的第二期预留限制性股票已经满足本次解锁所需的所有条件,公司就本次解锁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可依照法律法规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激励对象所持有的第二期预留限制性股票进行本次解锁。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解除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9-077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刘大江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简历附后),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津贴标准与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一致。
刘大江先生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聘任为公司独立董事后,将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 年修订)》的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热线电话及邮箱,就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馈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大江先生简历
刘大江先生,中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2年1月生, 硕士学历。历任西北建筑工程学院工程师、南方通信(惠州)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
现就其任职资格情况说明如下:
1、刘大江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2、刘大江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刘大江先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刘大江先生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刘大江先生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刘大江先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7、刘大江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或者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8、刘大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9、刘大江先生未在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企业中任除拟聘任的公司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10、刘大江先生目前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已承诺积极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综上,刘大江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任职要求。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9-078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于2020年1月7日(星期二)下午15:00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会议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月7日(星期二)下午15:00开始。
(2)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月7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7日上午9:15至2020年1月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 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 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3)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情形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 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30日(星期一)。
7、 出(列)席会议对象
(1) 截至2019年12月30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3楼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以下议案:
■
2、议案披露情况
议案1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公告》等相关公告文件。
3、单独计票提示
议案1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4、涉及选举独立董事议案提示
议案1中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交所备案无异议,此次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三、议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编码示例表:
■
四、会议登记事项
1、 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 登记时间:2020年1月6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3、 登记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1-3楼董事会办公室。
4、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5、 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法人股东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6、 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2),以便登记确认。信函或传真须在2020年1月6日下午17:00之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7、 注意事项: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3。
六、其他事项
1、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请参加会议的股东提前半小时入场。
2、 联系人:欧贤华
3、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3楼,邮政编码:518110
4、 联系电话:0755-66823167
5、 传真号码:0755-66823197
6、 邮箱:IR@envicool.com
七、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投票。
■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签名: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 如欲投票同意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议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 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 单位委托须经法定代表人委托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委托须本人签字。
附件2: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
附注:
1、 请用正楷字填写上述信息(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相同)。
2、 持股数量请填写截至2019年12月30日15:00交易结束时的持股数。
3、 已填妥及签署的参会股东登记表,应于2020年1月6日下午17:00之前送达、邮寄或传真方式到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4、 上述参会股东登记表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附件3: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837 投票简称:英维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1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 和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0年1月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 2020年1月7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