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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901     证券简称:江苏租赁     公告编号:2019-033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及议案于2019年12月10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12月20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在公司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6人,实际出席监事4人,监事吴尚岗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监事会,已书面委托监事丁国振先生行使表决权,监事汪宇先生因休假未能亲自出席本次监事会,已书面委托监事王仲惠先生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由陈泳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表决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的认真审议,表决和通过了如下决议,并发表了相应书面意见:

  一、江苏租赁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附详细名单)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江苏租赁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1.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3.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拟订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股权的授予、解除限售安排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持续性激励效果,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及资深人员、核心业务/管理人员(客户经理/主管及以上,其中客户经理/主管截至2018年末入职须满2年)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

  6.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关联董事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二)关于激励对象名单

  1. 激励对象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等相符。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

  2. 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符合《试行办法》《管理办法》《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具备《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江苏租赁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江苏租赁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规定,明确了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各项内容,有利于贯彻落实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江苏租赁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江苏租赁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规定,考核管理办法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股份回购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四项事项需上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600901     证券简称:江苏租赁     公告编号:2019-032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及议案于2019年12月10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12月20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在公司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会议由董事长熊先根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关于《江苏租赁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附详细名单)

  会议逐项审议了以下主要内容:

  (一)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 激励计划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接触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影响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一)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二)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三)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四)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董事会认为,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股权多元化,稳定和提升股票市值;防控风险,强化员工收益和风险的匹配;激发活力,促使核心员工为公司长期服务;健全和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及资深人员、核心业务/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意通过《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附详细名单),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文件。

  以上各项主要内容及议案整体表决,关联董事熊先根、张义勤均已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关于《江苏租赁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贯彻落实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明确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各项内容,会议同意通过《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文件。

  关联董事熊先根、张义勤已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 关于《江苏租赁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顺利进行,确保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与解除限售切合公司的实际管理需要,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同时保障激励计划的公平性、有效性,会议同意通过《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文件。

  关联董事熊先根、张义勤已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会议逐项审议了以下主要内容:

  (一)回购目的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拟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董事会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同意从二级市场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

  以上各项主要内容及议案整体表决,关联董事熊先根、张义勤均已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江苏租赁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关联董事熊先根、张义勤已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五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600901     证券简称:江苏租赁     公告编号:2019-034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从二级市场回购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2,964万股,涉及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986,649,968股的1%。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1985年,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先根,注册地在南京。2018年3月1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39,999,700股,发行后经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批准,注册资本增至298,665.00万元。

  公司经营范围经监管机构批准,主要包括: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最近三年公司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

  (三)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构成情况

  ■

  二、 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以下简称“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文,以下简称“171号文”)、《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下简称“133号文”)、《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激励计划。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深化国企混改,促进股权多元化。近年来,从中央到江苏省连续出台多项国企改革政策文件,鼓励和倡导国企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

  (二)稳定和提升公司价值。公司回购股票并用于股权激励,向市场展示出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及员工对公司发展的长期承诺,将有效增强投资人信心,彰显公司价值,从而保护广大投资人利益。

  (三)防控风险,强化核心员工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让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购买限制性股票,由核心员工长期、直接承担股价变动引起的风险,将个人命运与公司发展牢牢捆绑在一起。

  (四)激发活力,促使核心员工为公司长期服务。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和激发核心员工积极性,长期稳定核心队伍,抵御人才流失的风险,为公司转型发展创造可持续、可预期的内部环境。

  截至目前,公司未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

  三、 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社会公众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3,426.92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6,853.84万元。按照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26,853.84万元测算,回购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货币资金的比例分别为0.42%、2.40%、35.21%。基于上述财务数据,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安排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程序详见同时与本公告在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

  四、 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2,964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986,649,968股的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份额。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 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法》《证券法》、175号文、171号文、133号文、35号公告、《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47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及资深人员、核心业务/管理人员。

  (三)本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比例如下:

  ■

  注: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激励对象的详细名单及职务详见同时与本公告在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相关文件。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公司法》《证券法》、175号文、171号文、133号文、35号公告、《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由公司回购股份,回购的股份将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六、 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即员工的出资价格由董事会确定,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相关规定,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不得低于下列价格的最高者:

  (一)本草案及摘要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本草案及摘要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三)本草案及摘要公布前1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的50%;

  (四)本草案及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50%;

  (五)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基于以上原则,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89元。

  七、 限售期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完成登记日起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届满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36个月内按1/3、1/3、1/3的比例分三期匀速解除限售。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八、 获授权益、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2018年公司资产规模年均增长率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2018年ROA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2018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且2018年净利润不低于12.51亿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1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的股份将按照《公司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4.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4个等级。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期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具体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为准。考核等级对应系数具体见下表:

  ■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及格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处理。

  九、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禁售期

  (一)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不包含自愿锁定、董事高管减持限制等情形)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履行完成江苏省国资委相关程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完成授予、登记及公告等相关程序。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之内。

  (三) 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完成登记日起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 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36个月内按1/3、1/3、1/3的比例分三期匀速解除限售。具体详见本公告“七、限售期安排”。

  (五) 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 在本激励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3.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 权益数量和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或等于1。

  (三)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的权利。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重新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聘请律师应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完成授予、登记及公告等相关程序。。

  6.如公司董事、高管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7.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将按照《公司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将按照《公司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2.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税收管理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3.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认购和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认购和解除限售;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其自身意愿认购和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本激励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6.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本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7.法律、法规及本草案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除投票权外的其他如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5.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 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除本计划规定的或股东大会已授权的情形外,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 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四、 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 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或核销“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2. 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 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进行回购;回购股份将按照《公司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于董事会当日(假设2019年12月20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本次授予(假设2020年1月1日)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预测算,测算得出限制性股票的总成本为 6,935.76万元。

  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2019年12月20日为草案披露日、2020年1月1日授予,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以上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成本的预测算,实际的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 上网公告附件

  (一) 江苏租赁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全文(附详细名单);

  (二) 江苏租赁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 江苏租赁监事会关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 江苏租赁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五) 江苏租赁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六) 华泰联合证券关于江苏租赁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 世纪同仁关于江苏租赁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600901     证券简称:江苏租赁     公告编号:2019-036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目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回购数量:不超过2,964万股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06元/股

  ●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回购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回购部分公司A股社会公众股股份,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19年12月10日,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提议的内容为:为深化国企混改,激发公司活力,强化员工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健全和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及资深人员、核心业务/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议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详情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9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董事会逐项审议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主要内容,一致同意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2019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6人,实到监事4人,监事吴尚岗授权监事丁国振行使表决权,监事汪宇授权监事王仲惠行使表决权。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内容及程序符合35号公告、《回购办法》《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回购预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具有可行性,回购股份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股份回购的预案。

  上述各项程序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在深化国企混改的大背景下,近年来从中央到江苏省连续出台多项国企改革政策文件,鼓励和倡导国企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公司拟回购部分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一方面有利于激发员工活力,强化员工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健全和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及资深人员、核心业务/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另一方面向市场展示出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及员工对公司发展的长期承诺,有效增强投资人信心,提振股价,从而维护国有股东及广大中小投资人利益。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A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将向董事会提请调整激励对象或授予份额;

  (2)如果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

  (六)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06元/股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3,426.92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6,853.84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若以回购资金总额上限26,853.84万元,回购价格上限9.06元/股测算,则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2,964万股,不超过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

  假设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则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5,902,965.9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101,768.84万元;2018年度公司利润总额166,635.19万元,实现净利润125,103.48万元。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6,458,887.20万元(增长9.4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119,937.33万元(增长1.65%)、货币资金76,278.12万元。2019年1-6月,公司利润总额104,820.90万元(同比增长22.64%);净利润78,585.46万元(同比增长22.29%),盈利能力位居行业前列。

  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26,853.84万元测算,回购资金占总资产、净资产、货币资金的比例分别为0.42%、2.40%、35.21%。根据上述财务数据结合公司稳健经营、风险管控等因素,公司认为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办法》《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向市场展示出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及员工对公司发展的长期承诺,将有效增强投资人信心,提振股价,从而维护国有股东及广大中小投资人利益。本次回购股份有助于防控风险,强化员工收益和风险的匹配;激发员工活力,促使核心员工为公司长期服务。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3,426.92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6,853.84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预计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具有可行性。

  4.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预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预案。

  (十一)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

  (十二)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问询,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来3个月、6个月减持计划情况如下: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国际金融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通过公司披露减持股份计划,具体减持计划以该公告为准。除国际金融公司外,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来3个月、6个月不存在减持计划。

  (十三)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本次回购预案的提议人系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议人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

  (十四)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具体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十五)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包括实施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为有效协调本次回购股份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预案框架和原则下,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将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宜: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外,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将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4.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5.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具体股份时间、价格、数量、用途等;

  6.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有关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未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三)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宏观经济调控、信贷政策收紧、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四)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因相关股份的授予未能经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五)本回购方案存在债权人不同意或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而影响方案实施的风险;

  (六)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公司将及时完成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加快推动回购股份事宜,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600901     证券简称:江苏租赁     公告编号:2019-035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议公司回购股份,具体内容如下:

  一、 提议人基本情况和提议时间

  提议人为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议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

  二、 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在深化国企混改的大背景下,近年来从中央到江苏省连续出台多项国企改革政策文件,鼓励和倡导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上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拟提议回购部分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一方面有利于激发员工活力,强化员工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健全和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及资深人员、核心业务/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另一方面向市场展示出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及员工对公司发展的长期承诺,有效增强投资人信心,提振股价,从而维护国有股东及广大中小投资人利益。

  三、 提议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方式、价格区间、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 提议回购股份的种类

  提议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A股股票。

  2. 提议回购股份的方式

  提议通过上交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3. 提议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06元/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若在回购期内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将按照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提议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

  四、 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

  本次回购预案的提议人为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

  五、 提议人将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的承诺

  提议人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承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

  六、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

  公司已就上述提议进行研究、讨论、制订具体回购方案并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 备查文件

  公司提议人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提案》。

  特此公告。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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