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12月2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126 证券简称:杭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82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648号《关于核准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钢股份”)向包括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在内的8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30,303,024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28元。公司本次实际向杭州钢铁集团公司、浙江天堂硅谷久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同和君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富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金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钢钢网电子商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等7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468,749,995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2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474,999,977.28元,减除发行费用 29,344,103.4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445,655,873.86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6月2日全部到账,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天健验〔2016〕[177]号《验资报告》。

  2016年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钢铁有限公司分别增资61,538.40万元、68,000万元,实施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019年,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9,927.89万元支付了杭州杭钢云计算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数据公司”)部分股权收购款。截至2019年11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83,639.99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8,606.29万元),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50,000万元。

  经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17日、2019年8月8日召开的七届二十四次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将募集资金9.5亿元变更投向,通过收购云数据公司100%股权并对其增资,其中72,596.18万元用于收购云数据公司100%股权,其余22,403.82万元用于对云数据公司增资,后续以云数据公司为主体投资建设运营杭钢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一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0)、《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杭州杭钢云计算数据中心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1)。

  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 39,927.89万元支付了云数据公司部分股权收购款,云数据公司的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已经完成,公司下一步将用募集资金22,403.82万元对云数据公司进行增资,为此,云数据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云数据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墅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云数据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墅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止2019年12月19日,云数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杭州杭钢云计算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墅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01040160014875820,截止2019年12月19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杭钢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朱烨辛、郭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1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