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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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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积矽航

  积矽航成立于2016年。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积矽航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启攀芯(委派代表:潘扬),积矽航的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电脑图文设计与制作,建筑装饰材料、节能环保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积矽航的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积矽航的合伙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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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为积矽航的工商登记情况,积矽航的现有合伙人实际持有的份额与积矽航的工商登记情况并不相符。因合伙企业注册地拟发生变动,上述标“*”员工为积矽航存续合伙人,不愿配合公司办理持股平台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将继续保留在合伙企业内部。该等标“*”员工均与公司指定人士签署了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部分合伙份额。

  根据发行人统一安排,启攀芯继续履行执行事务合伙人职务并减少认缴积矽航合伙份额,其余未标“*” 合伙人均已签署了积矽航的退伙协议,并平移至新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中持有相应份额。

  6、固矽优

  固矽优成立于2016年。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固矽优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启攀芯(委派代表:刘艳),固矽优的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电脑图文设计与制作,建筑装饰材料、节能环保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固矽优的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固矽优的合伙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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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为固矽优的工商登记情况,固矽优的现有合伙人实际持有的份额与固矽优的工商登记情况并不相符。因合伙企业注册地拟发生变动,上述标“*”员工为固矽优存续合伙人,不愿配合公司办理持股平台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将继续保留在合伙企业内部,除王鑫外,其余标“*”员工均与公司指定人士签署了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部分合伙份额。

  根据发行人统一安排,启攀芯继续履行执行事务合伙人职务并减少认缴固矽优合伙份额,其余未标“*”合伙人均已签署固矽优的退伙协议,并平移至新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中持有相应份额。

  7、增矽强

  增矽强成立于2016年。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增矽强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启攀芯(委派代表:刘艳),增矽强的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电脑图文设计与制作,建筑装饰材料、节能环保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增矽强的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增矽强的合伙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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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总数不考虑尾差造成。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为增矽强的工商登记情况,增矽强的现有合伙人实际持有的份额与增矽强的工商登记情况并不相符。因合伙企业注册地拟发生变动,上述标“*”员工为增矽强存续合伙人,不愿配合公司办理持股平台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将继续保留在合伙企业内部,该等标“*”员工均与公司指定人士签署了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部分合伙份额。

  根据发行人统一安排,启攀芯继续履行执行事务合伙人职务并减少认缴增矽强合伙份额,其余未标“*”合伙人均已签署增矽强的退伙协议,并平移至新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中持有相应份额。

  8、聚祥香港

  聚祥香港成立于2016年。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聚祥香港住所为香港九龙观塘成业街6号泓富广场8楼806-7室。聚祥香港的业务性质为“CORP”,即公司没有限定经营某一项业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聚祥香港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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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根据上述员工持股平台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上述员工持股平台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六、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90,631,400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210,467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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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七、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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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一)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二)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票数量:1,208,418股

  (四)获配金额:40,179,898.50元

  (五)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4.00%

  (六)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 24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30,210,467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33.25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52.79倍(按每股发行价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经审计的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五、发行市净率

  3.15倍(按每股发行价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0.63元(按经审计的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0.56元(按2019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0,449.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1,518.76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12月1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884号《验资报告》。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为8,931.04万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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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以上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

  每股发行费用为2.96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91,518.76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6,388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1,208,418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0%。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25,228,989,0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2,930.37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1,510,0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4562212%,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1,487,133股,放弃认购数量22,867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7,492,049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7,492,049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2,867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立信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577号《审计报告》。相关财务会计信息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1-9月的合并利润表和母公司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和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708号)。本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 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9年1-9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2019年1-9月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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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注2:2018年1-9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2019年1-9月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45,407.71万元,较上年末增加12.90%,公司总负债为6,128.26万元,较上年末减少11.73%,公司资产规模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为39,279.45万元,较上年末增加18.04%,主要系2019年1-9月所实现的净利润积累及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的综合影响所致。

  2019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38,177.81万元,较2018年1-9月同比增长10.8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625.11万元,较2018年1-9月同比增长16.9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915.77万元,较2018年1-9月同比增长3.77%。

  2019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531.26万元,较2018年1-9月同比下降62.02%,主要系由于公司于2019年1-9月公司因采购及备货引起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

  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经营规模、产品/服务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处于正常的发展状态,未出现重大的市场突变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中金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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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1156

  保荐代表人:谢晶欣、幸科

  联系人:谢晶欣、蔡宇

  联系方式:(010)6505 116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谢晶欣:执行总经理,于2014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幸科:董事总经理,于2009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于2009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项目、中联重科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中远航运A股配股、金健米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康缘药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及中远航运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作涛先生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以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原则上本承诺人应遵循前述承诺的方式进行交易,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承诺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时,将在减持计划中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承诺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控制的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公司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已作出承诺;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承诺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江西和光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原则上本承诺人应遵循前述承诺的方式进行交易,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承诺人所控制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时,将在减持计划中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承诺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公司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承诺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三)武汉珞珈、北京珞珈承诺

  公司股东武汉珞珈、北京珞珈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原则上本承诺人应遵循前述承诺的方式进行交易,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承诺人所减持公司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交易均价、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承诺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公司其他主要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主要股东聚辰香港、新越成长、亦鼎投资、登矽全和聚祥香港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原则上本承诺人应遵循前述承诺的方式进行交易,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承诺人所减持公司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承诺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五)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横琴万容、望矽高、建矽展、发矽腾、积矽航、固矽优和增矽强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原则上本承诺人应遵循前述承诺的方式进行交易,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承诺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Yang Qing(杨清)、Zhang Hong(张洪)承诺

  “本承诺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本承诺人承诺,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如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承诺人承诺,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承诺人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已作出承诺;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承诺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七)公司董事Mok Kuan Wei(莫冠威)承诺

  “本承诺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本承诺人承诺,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以及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承诺人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控制的公司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已作出承诺;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承诺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八)公司监事徐秋文、石威和叶敏华承诺

  “本承诺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本承诺人承诺,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以及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控制的公司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承诺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建臣、杨翌、沈文兰、袁崇伟承诺

  “本承诺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本承诺人承诺,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承诺人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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