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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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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9-048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16年11月7日,上海宏达矿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信托”)签订了《华鑫信托·鑫海13号单一资金信托 信托贷款合同》(简称《信托贷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2亿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2018年11月,公司与华鑫信托就上述《信托贷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1》,根据《补充协议1》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华鑫信托同意将上述借款期限由24个月延长至36个月,同时,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晶茨”)与华鑫信托签订了《保证合同补充协议》,为本次公司借款延期提供担保;公司与华鑫信托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公司继续以所持有的齐商银行3,562.24万股股份及其孳息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近日,公司与华鑫信托就上述《信托贷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2》,根据《补充协议2》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华鑫信托同意将上述借款期限由36个月延长至48个月。同时,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晶茨与华鑫信托签订了《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2》,为公司借款延期提供担保;公司与华鑫信托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之补充协议2》,约定公司继续以所持有的齐商银行3,562.24万股股份及其孳息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公司与华鑫信托签订《补充协议2》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 公司贷款累计金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贷款64,398.48万元,贷款余额为52,398.48万元(不含本次信托贷款)。

  一、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7日,公司与华鑫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2亿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074号公告。2018年11月,公司与华鑫信托就上述《信托贷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华鑫信托同意将上述借款期限由24个月延长至36个月,同时,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晶茨与华鑫信托签订了《保证合同补充协议》,为本次公司借款延期提供担保;公司与华鑫信托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公司继续以所持有的齐商银行3,562.24万股股份及其孳息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072号公告。

  二、签订《补充协议2》及相关协议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与华鑫信托就上述《信托贷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2》,根据《补充协议2》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华鑫信托同意将上述借款期限由36个月延长至48个月。同时,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晶茨与华鑫信托签订了《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2》,为公司借款延期提供担保;公司与华鑫信托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之补充协议2》,约定公司继续以所持有的齐商银行3,562.24万股股份及其孳息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三、交易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

  截至2018年末,华鑫信托经审计的总资产为744,682.07万元,净资产为653,711.70万元;2018年营业收入为103,407.15万元,净利润为59,879.09万元。

  四、签署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协议2》主要条款

  贷款人:华鑫信托(甲方)

  借款人:宏达矿业(乙方)

  1、借款金额:人民币1.2亿元(最终以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为准)

  2、借款期限:48个月

  3、借款用途: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4、贷款利率:自贷款发放之日起24个月内的贷款利率为6.1%/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届满24个月至36个月内的贷款利率为6.3%/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届满36个月至48个月内的贷款利率为7.7%/年,该利率为固定利率。

  5、利息结算:乙方按自然季度计付贷款利息,结息日为每自然季度末月的21日,乙方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如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自动顺延到下一个法定工作日。

  6、贷款偿还:乙方应于贷款的到期日(即甲方向乙方发放贷款满48个月之对应日,或经本信托委托人与乙方共同协商确定后,本信托委托人给甲方出具书面指令要求乙方提前还款的)一次性归还贷款的全部贷款本金,同时支付贷款应付未付的全部利息,利随本清。如还款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自动顺延到下一个法定工作日。

  7、强制执行条款

  7.1债务人(乙方,借款人)应根据债权人(甲方,贷款人)要求,办理本协议的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7.2本协议如经公证成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承诺: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而无需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债权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债务人放弃与此相关的所有抗辩权。

  (二)相关担保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晶茨与华鑫信托签订了《保证合同补充协议2》,为本次公司借款延期提供担保,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甲方)

  债权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乙方)

  1、保证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支付的全部债务金额、违约金、赔偿金等;(2)主合同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强制执行公证费等);(3)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4)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担保范围为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3、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补充协议2》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公司与华鑫信托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补充协议2》,公司以持有的齐商银行3,562.24万股股份及其孳息为上述借款事项提供质押担保。主要内容如下:

  出质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质权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乙方)

  1、质押股权:甲方以其持有标的股权(3,562.24万股齐商银行股权)及其孳息(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股权应得股息、红利、配股、送股及其他收益)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乙方为上述质押物上第一顺位且唯一的质押权人。

  2、质押担保范围:(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支付的全部债务金额、违约金、赔偿金等;(2)主合同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3)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4)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担保范围为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3、质押期限:自《股权质押合同补充协议2》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与华鑫信托签订《补充协议》事宜,有利于满足公司补充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期的战略发展需求,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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