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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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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19(临)—48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12月17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直接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和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工贸”)通知:2019年12月17日,新盛投资和新盛工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2017)甘0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的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21日,公司披露了新盛投资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作为原告,以新盛投资为被告,以新盛工贸为第三人,向兰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散新盛投资一案的具体情况,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的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临)-30。

  2017年12月20日,公司披露了新盛投资收到兰州中院(2017)甘01民初9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散新盛投资案件中止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公司《关于公司股东相关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临)-47。

  2019年11月8日,新盛投资收到兰州中院(2017)甘01民初9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和(2017)甘01民初934号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传票:兰州中院审查认为,该案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裁定该案恢复诉讼;2019年11月14日上午,兰州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2019年12月17日,新盛投资和新盛工贸收到兰州中院下达的(2017)甘0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

  据兰州中院(2017)甘0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湖南昱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新盛投资已经陷入公司僵局并具备解散的法律要件,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湖南昱成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简要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该案件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后续仍将密切关注与该案相关的其它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19(临)—47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17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工贸”)通知:新盛工贸以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否决其延长经营期限的股东会决议违反湖南昱成持股目的的合同约定、与设定的义务不符、湖南昱成无权对新盛工贸延长经营期限进行表决为由,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2019年12月16日收到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民初522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岳鑫,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杨世江、钱梅花、王东、徐敬瑜、杜生枝、牛东继,新盛工贸自然人股东。

  案由:公司决议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于2019年8月10日及2019年9月27日形成的关于延长原告经营期限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经营期限自2019年8月15日至2039年8月15日;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有关新盛工贸2019年8月10日和2019年9月27日分别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形成会议决议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29日和9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到期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32)和《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到期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33)。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亦暂不会对新盛工贸的存续造成不确性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

  六、备查文件

  1、新盛工贸《民事起诉状》;

  2、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民初522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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