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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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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26 证券简称:中远海能 公告编号:2019-072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9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2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171 号远洋宾馆三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19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

  2019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刘汉波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为董事长刘汉波先生、执行董事及总经理朱迈进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阮永平先生。非执行董事冯波鸣先生、张炜先生、林红华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叶承智先生、芮萌先生和张松声先生因有其他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1人,为职工监事徐一飞先生。监事翁羿先生、杨磊先生及职工监事安志娟女士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董事会秘书李倬琼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副总经理秦炯先生、总会计师项永民先生、副总经理罗宇明先生、副总经理俞伯正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境内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郝明骋律师、贺琳菲律师及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按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监票人)派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关于继续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关于继续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2019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继续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继续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三)2019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继续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继续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四)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五)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第5项、第6 项议案,2019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第1项、第2项议案及 2019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第1项、第2项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

  2、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第1-6项议案,2019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第1项、第2项议案及2019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第1项、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或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郝明骋、贺琳菲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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