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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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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9-11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进展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开华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1、增持计划基本情况: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计划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开华先生基于坚定地看好中国环保产业及新能源行业的美好未来发展,坚定地看好格林美“城市矿山+新能源材料”的核心竞争力与发展前景以及对公司股票未来价值的合理判断,高度认可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拟于未来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且不超过5000万元。

  2、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截至2019年12月17日,许开华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293,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9%,增持金额合计1,394.67万元,增持均价为4.23元/股。

  现将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本次增持实施主体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许开华先生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许开华先生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王敏女士、丰城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2.46%,许开华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2、本次公告前6个月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开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本次增持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开华先生基于坚定地看好中国环保产业及新能源行业的美好未来发展,坚定地看好格林美“城市矿山+新能源材料”的核心竞争力与发展前景以及对公司股票未来价值的合理判断,高度认可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

  2、增持金额:合计增持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且不超过5000万元;

  3、增持资金来源:增持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4、增持方式: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和大宗交易)或通过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增持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设立定向资产管理产品等)增持公司股票;

  5、增持价格区间:本次增持价格区间为不超过6元/股;

  6、实施时间:自增持股份计划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

  本次增持后,许开华先生累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293,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9%,增持金额合计为1,394.67万元。许开华先生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王敏女士、丰城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2.54%。

  四、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公司股价波动持续超出增持计划披露的价格上限等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因素,导致无法按照增持计划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说明

  1、本次股票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3、增持人承诺本次增持公司的股票在增持期间及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增持人的本次增持行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4、本次增持为增持主体的个人行为,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增持计划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9-116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12月14日分别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9年12月17日在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其中,董事陈星题先生、吴浩锋先生,独立董事刘中华先生、吴树阶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会议由董事长许开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山西洪洋海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山西洪洋海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保荐机构针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9-117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7日在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12月7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会议的监事3名(其中,监事会主席周波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波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山西洪洋海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山西洪洋海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保荐机构针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9-118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山西洪洋海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回收处理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整合资源,更好地实施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循环产业战略布局,促进循环产业的发展,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格林美”或“受让方”)于2019年12月17日与山西洪洋海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洪洋海鸥”或“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股东樊飞先生(以下简称“出让方”)共同签署了《山西洪洋海鸥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江西格林美收购樊飞先生持有的目标公司12%股权,本次收购完成之后,江西格林美持有目标公司80%股权。

  由于本次交易对手方樊飞先生是公司原监事樊红杰先生的弟弟,因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山西洪洋海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也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出让方为樊飞先生,受让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

  1、樊飞

  身份证号:321088198611******

  住所: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南陵新村23号

  樊飞先生为公司原监事樊红杰先生的弟弟,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6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除本次交易外,自本年年初至本次披露日,公司与樊红杰及其关联人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为6,3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目标公司成立于2011年01月06日,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住所位于长治市长北桥东北路5号,主要从事电子废弃物资源回收、废弃电子产品处理。

  2、股权结构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前,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

  3、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

  (1)本协议各方确认: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亚会深审字[2019]479号《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2019年9月30日),截止2019年9月30日,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经审计)3,679.49万元,目标公司合并报表资产数据如下表(单位:万元):

  ■

  目标公司确认及保证:上述目标公司现状属实,无虚假、隐瞒;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办理完成前,目标公司的账面净资产不会减少,不会产生非经营性债务。

  (2)本协议各方确认:依据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同致信德评报字(2019)第020051号《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9月30日),目标公司的权益总值为5,003.23万元。从评估基准日至今,目标公司未发生重大经营变化。

  4、目标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

  目标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1、本协议各方同意以上述经评估的目标公司权益总值5,003.23万元作为参考,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按目标公司估值5,000万元计算(权益总值×转、受让比例),鉴此:转让方将其持有的12%的目标公司股权(对应60万元的注册资本)以60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

  2、受让方应当于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前述转让价款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转让方应配合受让方及目标公司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依工商登记机关要求需办理相关公证手续,则公证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

  (二)其他约定

  1、转让方保证并承诺:其自身及其关联人均不在山西省以及目标公司为圆心半径的300公里范围内以自营、与他人合作经营或其他任何方式经营与目标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在前述区域内从事任何与目标公司业务形成竞争的活动,并对目标公司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保密义务长期有效直至有关保密信息被依法公开之日止。

  2、本次股权转让所产生的应纳税费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行承担。

  3、本次股权转让之前的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由股权转让后的目标公司享有和承担,本次股权转让之前的目标公司未分配利润由股权转让后的目标公司股东享有。

  4、转让方保证所转让的股权已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该股权为其合法持有,其对该股权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未设定质押和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受第三人追索,否则一切后果由转让方承担。

  五、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

  依据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同致信德评报字(2019)第020051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9月30日),目标公司的权益总值为5,003.23万元。根据评估价格,转让各方一致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按目标公司估值5,000万元计算(权益总值×转、受让比例),本次转让方将其持有的12%的目标公司股权(对应60万元的注册资本)转让给受让方的对价为600万元。

  六、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股权收购后,有利于更好地实施公司的循环产业战略布局,促进循环产业的发展。本次股权收购不涉及目标公司核心技术、专业人才、管理团队的变动,不会对目标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本次股权收购通过约定转让方和目标公司在电子废弃物业务的覆盖领域,不会对公司的主营核心业务造成竞争,不会对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造成影响。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收购山西洪洋海鸥部分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此次收购山西洪洋海鸥部分股权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交易有利于更好地实施公司的循环产业战略布局,促进循环产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同意收购山西洪洋海鸥部分股权。

  八、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收购山西洪洋海鸥部分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公司循环产业的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保荐机构意见

  经审阅本次收购山西洪洋海鸥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文件、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收购山西洪洋海鸥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上述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该事项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上述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中信证券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十、其他

  本协议签署后,后期经营过程中仍不能排除因政策、经营环境、市场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带来的经营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相关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经各方签署的《山西洪洋海鸥股权转让协议》;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山西洪洋海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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