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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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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19-040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19年12月10日以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12月1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应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人。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苏州鹏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及〈合作开发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2月1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公司与苏州鹏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2月1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3)。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就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相关意见的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2月18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8日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19-041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19年12月10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议案,并于2019年12月1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到参与表决监事3人。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监事人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15,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中人民币1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2月1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3)。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12月18日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19-042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苏州鹏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公告

  ■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甲方”)于2019年11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苏州鹏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及〈合作开发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日,公司与苏州鹏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鹏旭”)、北京海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晶生物”)、北京医溯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溯源”)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及《合作开发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同及补充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苏州鹏旭、海晶生物和医溯源(以上三家公司以下统称“合作方”或者“乙方”)共同开发了全新的布瓦西坦原料药合成工艺,并已在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欧洲、中国、日本、加拿大、以色列、印度等12个国家和地区)申报了多项专利(包括PCT专利)。公司与合作方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同意对布瓦西坦项目进行合作开发,进一步共同开发研制原料药和制剂的生产工艺并申报相应的药品批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各方同意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及《合作开发合同补充协议》。

  本次公司与合作方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与合作方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苏州鹏旭基本情况

  名称:苏州鹏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781769426

  住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联杨路以南、长安路以东(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鹏

  注册资本:288.26万元

  成立日期:2011年07月07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医药中间体研发、销售;原料药、新药研发;新材料技术、生物医药技术、软件技术研发、咨询、服务及转让;化工产品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以上涉及许可的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单位:万元

  ■

  2、海晶生物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海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MA006C512N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33幢C栋219室

  法定代表人:曹相林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6年06月16日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生物医药领域的药品研究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医疗器械的技术开发;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销售医疗器械、化工产品;零售药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零售药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单位:万元

  ■

  3、医溯源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医溯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41NR93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11层1124-319

  法定代表人:江龙

  注册资本:100万元

  成立日期:2016年03月10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4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企业管理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单位:万元

  ■

  三、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布瓦西坦原料及片剂(规格:25mg、50mg)、口服溶液(10mg/mL)和注射剂(50mg/mL)项目

  (二)合作项目内容

  双方在乙方前期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按约定对布瓦西坦原料药、口服片剂(25mg, 50mg)、口服溶液(10mg/mL)和注射剂(50mg/5mL)项目进一步共同合作研发,并取得布瓦西坦原料药登记号(A)、口服片剂(规格:25mg、50mg)、口服溶液(10mg/mL)和注射剂(50mg/5mL)的生产批号。

  (三)合作方式及权益分配

  1、乙方前期研究已完成了布瓦西坦合成工艺的专利申请,开发了布瓦西坦原料药的生产工艺和口服片剂(25mg,50mg)小试工艺。乙方以此作为投入,占整个项目50%的权益(项目权益包括乙方拥有的约定区域内所有已授权和未授权的专利、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原料药登记号(A)和制剂批准文号,以及在约定区域内由此生产销售产生的销售利润)(此约定区域包括原料药在中国大陆的授权以及制剂在除美国、欧盟国家、日本和加拿大之外全球范围的授权)。

  2、甲方将分期投入4,000万元,实行整个项目的研发和注册,占整个项目的50%权益,其中原料药和片剂甲方投入为3,000万元主要用于原料药工艺的优化,工艺验证,质量标准研究,片剂工艺的优化,工艺验证,质量标准研究,与原研片剂的全面的质量对比研究,生物等效性(BE)研究等研究开发工作及注册申报。其中注射剂和口服溶液项目,甲方各投入研发费用500万元,主要用于两个剂型的工艺研究,质量研究,工艺验证,与原研制剂全面的质量对比研究等研究开发工作和注册申报。

  3、乙方苏州鹏旭、海晶生物、医溯源一致同意,甲方投入的研发费用按约定的支付方式,由甲方按照27.5:22.5:50比例分别支付给乙方苏州鹏旭、海晶生物、医溯源。

  4、乙方委托苏州鹏旭作为乙方(三家)的负责单位,与甲方进行相关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实施、谈判及争议处理。

  5、甲方获得本合同项目约定区域内的授权和项目50%权益;注射剂和口服溶液项目获得约定区域内的授权和项目50%权益。

  6、除合同项下原料药和口服片剂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布瓦西坦注射剂和口服溶液的开发,如甲方要求,应使用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生产的布瓦西坦原料药,并由乙方支付甲方共计100万人民币的原料药生产费用。具体条款由甲、乙方另行签署协议约定。

  7、乙方同意甲方作为制剂MAH持有人,制剂项目未来利益分配与结算,由甲方按照技术授权费用或者项目分红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8、乙方之间对布瓦西坦原料药、口服片剂(25mg, 50mg),口服溶液(10mg/mL)和注射剂(50mg/5mL)项目的权益分配,由乙方之间自行协商确定,与甲方无关。

  (四)合同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需支付乙方研究开发费用共计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2、甲方于协议签署日起30日内支付本项目研究开发费用1,000万元;布瓦西坦片剂通过BE15日内(以第三方临床机构提供确认结果时间为准),甲方支付本项目研发费用500万;布瓦西坦片剂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15日内,甲方支付本项目研发费用1,500万元。

  3、布瓦西坦注射剂项目正式启动时(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要求正式启动项目时间为准),甲方支付乙方250万元,布瓦西坦口服溶液项目正式启动时,甲方支付乙方250万元。

  4、布瓦西坦注射剂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1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剩余款项250万元。布瓦西坦口服溶液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15日内,甲方支付剩余款项250万元。

  (五)知识产权

  1、甲方共享乙方约定区域内所有的专利权益(专利权益指专利权及与该专利直接相关的知识产权、技术机密等无形资产及因该专利产生的收益),除甲乙双方共同选择和授权的原料药生产方外,甲方被授权独家使用所有的专利。

  2、除双方另以书面约定,因合同之执行而发展或衍生的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或其他任何知识产权,应由双方共同拥有(其中甲方拥有与本项目相关所有知识产权50%的权益,包括现有的和未来有可能产生的新知识产权),任何一方不得就新知识产权提出专利或著作权申请,也不得单独向本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方披露、许可、转让部分或全部新知识产权。

  (六)原料药和片剂项目价值调整

  1、原料药和片剂项目甲方投入3,000万元,占50%项目权益,整体项目价值按6,000万元确定,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1)价值调整条件1:

  如片剂乙方申报未实现前三家但获批实现前三家。

  调整方案:原料药和片剂项目整体估值调整为5,500万元,甲方共计支付2,750万元获得项目权益。按照首付1,000万,BE通过500万,片剂获批1,250万方式支付。

  如与以下价值调整条件3或价值调整条件4条件之一同时存在,项目整体估值调整为5,000万元。甲方共计支付2,500万元获得项目权益。按照首付1,000万,BE通过500万,片剂获批1,000万方式支付。

  如与以下价值调整条件3和价值调整条件4条件同时存在,项目整体估值调整为4,500万元,甲方共计支付2,250万元获得项目权益。按照首付1,000万,BE通过500万,片剂获批750万方式支付。

  (2)价值调整条件2:

  如乙方申报实现前三家但获批未实现前三家或乙方申报未实现前三家且获批也未实现前三家。

  调整方案:原料药和片剂项目整体估值调整为5,000万元,甲方共计支付2,500万元获得项目权益。按照首付1,000万,BE通过500万,片剂获批1,000万方式支付。

  如与以下价值调整条件3或价值调整条件4条件之一同时存在,项目整体估值调整为4,500万元,甲方共计支付2,250万元获得项目权益。按照首付1,000万,BE通过500万,片剂获批750万方式支付。

  如与以下价值调整条件3和价值调整条件4条件同时存在,项目整体估值调整为4,000万元,甲方共计支付2,000万元获得项目权益。按照首付1,000万,BE通过500万,片剂获批500万方式支付。

  (3)价值调整条件3:

  如乙方已授权专利在合作期间失去保护效力。

  调整方案:原料药和片剂项目整体估值调整为5,500万元,甲方共计支付 2,750万元获得项目权益。按照首付1,000万元,BE通过500万元,片剂获批1,250万元方式支付。

  (4)价值调整条件4:

  如乙方布瓦西坦原料药合成工艺在制剂获批3年内失去领先性,甲乙双方或公允的第三方确认出现了新的不侵犯乙方知识产权的技术,比乙方工艺具备更低成本,若成本差距在15%以上且乙方6个月内无法通过工艺改进降低差距的。

  调整方案:原料药和片剂项目整体估值调整为5,500万元,甲方共计支付 2,750万元获得项目权益。按照首付1,000万元,BE通过500万元,片剂获批1,250万元方式支付。

  2、如上述价值调整条件出现之前甲方已按原料药和片剂项目整体估值6,000万元分阶段完成全部款项支付,在支付之后出现上述价值调整条件之一的,则乙方需按原料药和片剂项目实际整体估值向甲方进行差额款项的返还。考虑甲方将作为布瓦西坦片剂的制剂委托生产方,对项目进展也承担重要责任和义务,双方同意以上调整方案是在甲方给予充分支持,不存在明显拖延、过失的前提下。若甲方原因导致进度出现重大拖延的,则甲、乙双方应对价值调整方案进行友好协商。

  3、注射剂和口服溶液项目因需甲方同意启动,且项目估值较低,因此不做价值调整。

  四、布瓦西坦项目概况

  布瓦西坦是由比利时UCB公司开发上市的新一代癫痫治疗药物,其适应症是作为辅助治疗药物用于16岁以上癫痫患者部分性癫痫发作治疗。该药物于2016年初分别在欧盟和美国批准上市。2019年,该药品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列入《第一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截止目前,中国境内尚未批准上市。

  五、对公司的影响

  该项目的实施,是公司围绕“有特色的仿制药”战略进行的产品布局和储备,如能研究成功,将进一步丰富公司的产品管线,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优势,提升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发展战略。

  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目前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风险提示

  鉴于药物研发的复杂性、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尽管合同条款中已就合作开发内容、对价支付等相关内容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受政策、市场等相关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本项目存在不能达到开发目标的可能性风险。

  即使未来双方合作开发在国内取得成功并获得上市许可,后续商业化推广能否取得预期效益,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项目重大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合作开发合同》及《合作开发合同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8日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19-043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1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事项并签署相应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9年12月16日,公司使用上述1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了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的理财产品。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517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5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3.07元,共计募集资金51,907.5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350.51万元(已预付283.02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8,556.9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2,203.79万元(含前期支付主承销商283.02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6,353.2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366号)。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已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1、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18年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719.11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719.11万元。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3月3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8)。

  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暂缓以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酶法生产900吨年头孢拉定原料药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因生产工艺提升及公司业务布局论证的原因,同意公司暂缓实施酶法生产900吨/年头孢拉定原料药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8月24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暂缓实施募投项目之“酶法900吨/年头孢拉定原料药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1)。

  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019年8月29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开立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完毕销户手续,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8月3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6)。

  截至2019年11月30日,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含银行利息收入)为29,425.05万元,具体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2、募集资金闲置的主要原因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况

  1、投资目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为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使用15,000万元闲置项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2、已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内容

  (1)中国银行人民币挂钩型结构性存款(机构客户)

  ①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10,000万元

  ②产品期限:2019年12月16日-2020年3月31日

  ③产品性质:保证收益型

  ④预期年化收益率:如果在观察期内某个观察日,挂钩指标曾经大于或等于基准值加0.0230,扣除产品费用后,产品保底收益率1.30%(年率),如果在观察期内每个观察日,挂钩指标始终小于基准值加0.0230,扣除产品费用后,产品预期收益率6.10%(年率)。

  ⑤资金来源:闲置募集资金

  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不存在关联关系

  ⑦风险提示

  a、市场风险: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挂钩指标价格变化将可能影响客户无法获得高于保底收益率的产品收益。

  b、流动性风险:本结构性存款产品不提供到期日之前的赎回机制,客户在产品期限内没有单方提前终止权。

  c、信用风险:中国银行发生信用风险如被依法撤销或被申请破产等,将对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本金及收益产生影响。

  d、提前终止风险:本结构性存款产品存续期内,中国银行和客户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产品。

  e、政策风险:本结构性存款产品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果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正常运行。

  f、信息传递风险:本结构性存款产品存续期内,客户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时查询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相关信息。如因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非中国银行原因的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g、其他风险: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相关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2)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91天(汇率挂钩看涨)

  ①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5,000万元

  ②产品期限:2019年12月16日-2020年3月23日

  ③产品性质:保本浮动收益型

  ④预期年化收益率:1.35%-3.80%

  ⑤资金来源:闲置募集资金

  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不存在关联关系

  ⑦风险提示

  a、政策风险:本产品项下的挂钩标的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流程的正常进行。

  b、流动性风险:除产品协议另有约定,投资期限内客户无提前终止权,如果客户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产品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

  c、信息传递风险:客户需要通过登录银行门户网站(www.bankcomm.com,下同)或到银行营业网点查询等方式,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客户应根据本产品协议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双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银行过错导致依法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

  d、最差可能情况:客户投资本产品可以获得银行提供的本金完全保证,若汇率观察日DEUR/USD(欧元/美元,下同)汇率定盘价不高于收益起算日 (产品成立且成功扣划客户认购资金的,以产品成立日作为收益起算日,下同)D EUR/USD汇率初始价减400BP,则整个存续期客户获得的年化收益率为低档收益率,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客户应得收益。

  e、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由于不可抗力及/或国家政策变化、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非银行所能控制的原因,可能对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造成影响,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责任,双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银行过错导致依法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银行无法继续履行产品协议的,银行有权提前解除产品协议,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后剩余的客户产品资金划付至客户结算账户。

  四、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等因素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合理规划,但不排除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董事会指派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上述两款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募集资金账户进行日常监督,对公司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每季度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理财活动。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购买理财产品及相关的损益情况。

  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不构成关联交易,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没有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募集资金利息收入,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公告前十二个月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况

  公司公告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况。

  七、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1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15,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中人民币1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审议文件,查阅了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并与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比对,对昂利康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昂利康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事项经过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并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于昂利康使用15,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5、《中国银行人民币挂钩型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机构客户)》及认购委托书;

  6、《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汇率挂钩)产品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8日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19-044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利康”“公司”或“本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于2018年11月6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协议内容详见2018年11月7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05)。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本公司、东方花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嵊州支行”)于2019年12月16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银行嵊州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88375253839,截至 2019 年11月3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9,721.8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9,000万元,存入日期为2019年12月16日,账号为398758377980,期限24个月,本期大额存单实际满7天公司可随时支取,提前支取的本金及相应利息当日划转至中国银行嵊州支行募集资金账户中,提前支取后,大额存单账户内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否则须全额提前支取。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上述存单账户只作为存款用途,不直接发生经济活动,不办理其他结算及现金业务,不得直接对外进行任何资金支付或向其他任何募集资金专户以外的账户转账。

  三、昂利康、中国银行嵊州支行和东方花旗三方签订的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的规定,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享有的查询、复印等监督权力,同时扩展至上述存单账户。

  四、本补充协议为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协议与原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协议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所规定的为准,本协议未规定的地方,以原协议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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