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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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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A14版)

  六、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55元(按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94元/股(以2019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后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71,7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4,832.61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12月16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E10784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9年12月16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0万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12,000万元。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为6,867.39万元,具体如下:

  1、保荐及承销费用:5,335.85万元;

  2、审计、验资费用:535.85万元;

  3、律师费用:494.61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62.26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38.82 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为2.29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64,832.61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24,113户

  十二、本次发行没有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3,243,999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81%。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22,664,307,5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2,962.65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0,326,0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4556062%,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0,304,390股,放弃认购数量21,610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6,430,001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6,430,001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1,610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2016年至2019年6月末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E10711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9年1-9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上述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E10761号)。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根据公司2019年1-9月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会计师审阅的财务数据,并结合公司审计报告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本公司预计2019年度营业收入区间为29,844.32万元至31,813.74万元,同比增长4.31%至11.20%;净利润区间为11,215.39万元至12,395.96万元,同比增长14.64%至26.7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11,109.09万元至12,278.47万元,同比增长14.54%至26.6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7,513.37万元至8,304.26万元,同比增长12.95%至24.84%。(前述2019年度财务数据系本公司预计,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发行人):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监管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155000000847968,截至2019年12月16日,专户余额为14,364.1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发行中扩建产线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各方不得以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不得对专户资金设定其他使用限制,但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专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其他限制性措施的情形除外,乙方在依据前述约定对专户采取限制性措施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聪、许磊可以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无正当理由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违反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认为嘉必优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嘉必优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周聪、许磊作为嘉必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周聪先生: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曾负责和参与了万兴科技、华智融、深南电路、锐科激光等IPO项目;莎普爱思、海南橡胶等非公开发行项目。周聪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许磊先生: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主导和参与珈伟股份、欧派集团、深南电路等IPO项目;亿纬锂能非公开发行、海南橡胶非公开发行、亿纬控股可交换债、格林美公司债等再融资项目;广州药业重大资产重组、珈伟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等财务顾问项目。许磊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武汉烯王承诺如下:

  “(1)自嘉必优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嘉必优A股股份,也不提议由嘉必优回购本公司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嘉必优A股股份。若因嘉必优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嘉必优股票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若本公司所持嘉必优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在嘉必优上市后6个月内如嘉必优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嘉必优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嘉必优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嘉必优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嘉必优、嘉必优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嘉必优股票的收益将归嘉必优所有。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6)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7)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价格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处理)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金额;

  (8)若本公司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9)如果本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6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公司实际控制人易德伟承诺如下:

  “(1)自嘉必优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嘉必优A股股份,也不提议由嘉必优回购本人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嘉必优A股股份。若因嘉必优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嘉必优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条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若仍然担任嘉必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嘉必优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嘉必优所有;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嘉必优股份。

  (3)若本人所持嘉必优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在嘉必优上市后6个月内如嘉必优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嘉必优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嘉必优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嘉必优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条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4)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嘉必优、嘉必优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嘉必优股票的收益将归嘉必优所有;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8)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价格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处理)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金额;

  (9)若本人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10)如果本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6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3、持股5%以上股东贝优有限、杭州源驰、嘉宜和分别承诺如下:

  “(1)自嘉必优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嘉必优A股股份,也不提议由嘉必优回购本公司/本企业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嘉必优A股股份。若因嘉必优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嘉必优股票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若未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嘉必优、嘉必优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嘉必优股票的收益将归嘉必优所有;

  (4)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价格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企业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处理)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7)若本公司/本企业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8)如果本公司/本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本公司/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6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公司股东湖北轻工业、长洪上海承诺如下:

  “(1)自嘉必优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嘉必优A股股份,也不提议由嘉必优回购本公司/本企业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嘉必优A股股份。若因嘉必优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嘉必优股票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若未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嘉必优、嘉必优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嘉必优股票的收益将归嘉必优所有。

  (3)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苏显泽、王华标承诺如下:

  “自嘉必优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嘉必优A股股份,也不提议由嘉必优回购本人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嘉必优A股股份。若因嘉必优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嘉必优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6、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王华标、杜斌、汪志明、马涛、李翔宇、吴宇珺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嘉必优回购本人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时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调整。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调整。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尚耘、陆姝欢、肖敏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嘉必优上市之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嘉必优回购本人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在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上市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1、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金额(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金额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嘉必优股东大会批准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控股股东增持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3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承诺

  (1)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二)公司回购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3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金额,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5、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3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前,下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4、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控股股东增持

  1、控股股东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二)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本预案之“二、(二)1、”规定的条件发生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预案之“二、(三)1、”规定的条件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后,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金额,则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开展控股股东增持、公司回购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四、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措施事宜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易德伟承诺如下:

  “本人将根据嘉必优股东大会批准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嘉必优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人将根据嘉必优股东大会批准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嘉必优的股票的各项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武汉烯王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根据嘉必优股东大会批准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嘉必优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及股东大会上,指示由本公司提名的董事及由本公司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将根据嘉必优股东大会批准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嘉必优的股票的各项义务。”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承诺如下:

  “(1)保证嘉必优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嘉必优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嘉必优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实际控制人易德伟承诺如下:

  “(1)保证嘉必优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嘉必优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嘉必优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公司控股股东武汉烯王承诺如下:

  “(1)保证嘉必优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嘉必优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嘉必优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下:

  “(1)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已发行但未上市,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已发行上市,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确认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因公司股票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息、除权调整,新股数量亦相应进行除权调整),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公司因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公司实际控制人易德伟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因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权监管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或有权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控股股东武汉烯王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有权监管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或有权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因被中国证监会或有权监管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或有权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嘉必优首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嘉必优因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嘉必优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五、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易德伟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嘉必优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嘉必优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嘉必优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嘉必优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嘉必优,因此给嘉必优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对嘉必优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嘉必优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嘉必优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嘉必优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控股股东武汉烯王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嘉必优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嘉必优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嘉必优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嘉必优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违反本公司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嘉必优,因此给嘉必优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对嘉必优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嘉必优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嘉必优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嘉必优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其他责任主体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本公司,因此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对本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 30 日内,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 30 日内,本人自愿将本人在公司上市当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且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或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适用);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嘉必优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嘉必优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嘉必优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六、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国泰君安证券作为嘉必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中伦律师作为嘉必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立信会计师作为嘉必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本所为嘉必优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承诺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本机构为嘉必优生物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1818号《嘉必优生物工程(武汉)有限公司拟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机构为嘉必优生物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1818号《嘉必优生物工程(武汉)有限公司拟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5、验资机构承诺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出如下承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所于2015年12月25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15]第2-00177号《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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