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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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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天首发展 公告编码: 临2019-62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海股份”)分别于2017年5月5日和2019年3月29日在公司指定媒体刊登了《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临[2017-38]号)和《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19-11]号)。

  近日,本公司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冀01民初667号),现根据该判决书将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与本案有关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吕连根  男、汉族、生于1959年,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被告: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久泰”)

  法定代表人:沈英民  公司董事长

  被告: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

  法定代表人:邱士杰,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士杰,公司董事长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

  原告方吕连根《起诉状》显示,2014年3月7日,吕连根与河北久泰、合慧伟业签订三方《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河北久泰委托吕连根代为借款1000-1300万元,期限2个月,利息为月息5%,自款项到达吕连根账户之日计算;借款到期后由河北久泰将借款及利息一次性偿付吕连根;合慧伟业对该《借款协议》本息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3月8日至4月2日吕连根借款1300万元到达账户并依约将该款项支付河北久泰指定第三人。借款期满后,因实际用款人合慧伟业未能还款,三方经协商于2014年6月20日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上述借款展期一年,至2015年6月19日,同时,四海股份及马雅签署《担保函》,由四海股份为该笔借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还款保证。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1300万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后续利息另计),违约金130万元,以上合计2730万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预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由三被告承担。

  二、本案的进展情况

  (一)2018年9月11日,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7]冀01民初137号),对本案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连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8300元,鉴定费80700元,共计259000元由原告吕连根负担。鉴定费80700元由被告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2018年10月14日,吕连根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3月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8]冀民终1225号),对本案二审裁定如下:

  1、撤消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2019年11月2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9]冀01民初667号),对本案重审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河北久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连根借款本金109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3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吕连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8300元,由被告河北久泰负担149498元,原告吕连根负担28802元;鉴定费80700元,由被告合慧伟业、天首发展共同负担;鉴定费80700元,由原告吕连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具有上诉权,所以本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判定。

  四、备查文件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9]冀01民初667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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