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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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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416           股票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19临-080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12月16日,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董事长周健君先生、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怡文先生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达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关于对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19]12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湘电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0416;

  周健君,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怡文,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9年7月1日,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子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涉及经济合同纠纷的风险提示公告称,国贸公司开展的多笔纸浆贸易业务中,交易对方涉嫌合同诈骗。经核实,国贸公司已于2019年5月25日向公司报告了交易对方的纸浆库存仓库管理人员失联而无法提取货物的情况。公司于当天向公安机关咨询并报案,并于5月27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经公司自查,国贸公司此次受骗所涉的合同总金额合计3.7亿元。国贸公司为此开出的3.7亿元信用证已全部贴现,并面临被追索承担付款责任的风险。此外,国贸公司另有合计金额1.9亿元的货物尚保存在涉嫌诈骗方控制的仓库无法取回,国贸公司可能因此承担的损失合计达到5.6亿元。上述合同诈骗可能对公司产生的损失,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29.29%,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公司应当在知悉诈骗事项发生后,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对外披露上述事项。但公司迟至2019年7月1日才披露相关公告,公司重大风险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发生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事项,将受到市场和投资者的高度关注,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在重大风险情形出现后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损失事项,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9.2 条、第 11.1.1 条、第 11.12.5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周健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怡文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前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周健君、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怡文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股票代码:600416           股份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19临-081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30,828,334.3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且国贸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因此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针对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系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贸公司与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游供方)及上海弘升纸业有限公司(下游需方)开展多笔纸浆贸易业务中,国贸公司的交易相对方涉嫌合同诈骗。国贸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已经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案件。公司已于2019年7月19日《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040)进行了披露。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收到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潭中院”)签发的(2019)湘03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

  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7月10日,国贸公司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支付原告向第三人开具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DCP0433201800019)项下款项30,828,334.32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上述案件已庭审完结,现已一审判决。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1、本案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18XL-XD121706。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交付品牌为银星的木浆6,116.733吨,合同总金额为38,535,417.19元人民币。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12月24日向第三人交通银行湘潭分行申请开具了以被告为受益人的180天国内信用证,价值为30,828,334.32元人民币,该信用证于2019年6月19日到期。

  2019年5月23日,原告前往指定仓库提取货物时,发现仓库没有存放相应的货物。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向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报案,经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初步落实,被告从未实际交付货物。2019年5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被告的控股股东陈力钧因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被告自始至终完全知晓货物根本无法交付,仍然通过合同骗取了原告价值30,828,334.32元的国内信用证,其主观恶意严重。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且本案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例外情形。

  2、本案诉讼请求:

  ①请求终止支付原告向第三人开具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DCP0433201800019)项下的款项30,828,334.32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三、诉讼判决情况

  驳回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95,942元,由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因该判决尚未生效,且国贸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该判决暂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具体需要以二审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而定。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3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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