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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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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60 证券简称:新莱转债 公告编号:2019-064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莱应材”、“发行人”、“公司”)公开发行28,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可转债”、“新莱转债”或“本可转债”)项目于2019年12月2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304号文核准。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新莱转债”,债券代码为“123037”。本次发行的新莱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000.00万元,共计2,800,000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4、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5年12月18日。

  (2)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5%、第二年0.7%、第三年1.2%、第四年1.7%、第五年2.1%、第六年2.6%。

  (3)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4)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19年12月25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0年6月29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5年12月18日)止。

  (5)信用评级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业经联合信用评级,根据联合信用出具的联合评字[2019]741号《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稳定。

  (6)信用评级机构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7)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1.18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设调整前转股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率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为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转股价格为P(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送股或转增股本:P=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时:P=(P0-D+A×K)/(1+N+K)。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若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数量确定方式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0.01元。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面值的112%(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可转债持有人未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公司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可转债持有人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5、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2019年12月19日(T日)。

  6、发行对象

  (1)公司原股东: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19年12月18日,T-1日)收市后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社会公众投资者: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7、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新莱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1)原股东可优先配售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新莱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18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1.3865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201,940,00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为2,799,898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96%。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2)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3)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260”,配售简称为“新莱配债”。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为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4)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370260”,申购简称为“新莱发债”。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超出10张的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1,000手(1万张,100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8、网上发行地点

  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9、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新莱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新莱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10、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28,000.00万元的部分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28,000.00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额为8,400.00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11、上市安排:

  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尽快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12、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

  ■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特此公告。

  发行人: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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