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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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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
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016               证券简称:新宏泰             公告编号:2019-047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

  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近日,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赵汉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赵敏海先生、沈华女士,以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高岩敏女士的通知,拟分别向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集团”或“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14,425,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9.74%)、5,00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37%)、1,16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78%)、2,5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69%)公司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本次转让不涉及二级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各方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受让方国资主管机关备案、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持续披露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

  一、本次股份转让基本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赵汉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赵敏海先生、沈华女士,以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高岩敏女士于2019年12月13日与产业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各自持有的14,425,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9.74%)、5,00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37%)、1,16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78%)、2,5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69%)公司股份转让给产业集团,转让价款分别为211,614,750元人民币、73,350,000元人民币、17,017,200元人民币、36,675,000元人民币,转让价格为14.67元/股。

  2、本次股份转让后,赵汉新先生将持有43,275,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9.21%)公司股份、赵敏海先生将持有15,0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12%)公司股份、沈华女士将持有6,6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4.45%)、高岩敏女士将持有7,5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09%)公司股份。

  二、交易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赵汉新,男,身份证号码为320222195310******;

  2、赵敏海,男,身份证号码为320222197910******;

  3、沈华,女,身份证号码为320222197110******;

  4、高岩敏,女,身份证号码为320222196709******。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西街168号

  3、法定代表人:蒋国雄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60026543

  5、注册资本:人民币472,067.095343万元

  6、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房屋租赁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国内贸易(不含国家限制及禁止类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赵汉新、赵敏海、沈华、杜建平、高岩敏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

  本次协议转让标的股份系甲方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23,185,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65%),其中包括:赵汉新持有的上市公司1,442.50万股(占公司总股数9.74%);赵敏海持有的上市公司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数3.37%);沈华持有的上市公司116万股(占公司总股数0.78%);杜建平持有的上市公司10万股(占公司总股数0.07%);高岩敏持有的上市公司250万股(占公司总股数1.69%)。

  3、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

  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14.67元。

  甲方转让股份的具体数量、对价款如下:

  ■

  4、转让价款的支付与标的股份交割

  4.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各方同意以赵敏海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可实现赵敏海与乙方对该银行账户资金的共管与监督。未经共管方一致同意或授权,任何一方无法对账户内资金做出任何支取行为。

  4.2本次股份转让办理完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340,123,950元。

  4.3本次股份转让获得证券交易所审核确认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甲方配合乙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公司23,185,000股无限售条件(占公司股本总额15.65%)的交割手续。

  4.4本协议第4.3条约定的股份交割完成当日(当日银行业务时间不足的情况下可推延至次一工作日),乙方配合解除共管账户中转让股份对应的款项的共管手续,协助甲方将该款项支付至其指定账户。

  5、过渡期间

  5.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以下简称:过渡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则标的股份的股份数量、股份比例、股份单价应作相应调整。

  5.2 甲方承诺通过依法行使股东职权,以上市公司利益为出发点,保障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正常稳定进行,维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业务的良好状态。

  5.3 甲方承诺,在过渡期间内甲方及其提名、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5.3.1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与以往商业惯例一致的方式经营其主营业务,其财务状况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3.2维护与供应商、客户、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所有良好关系;维护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制作、整理及妥善保管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

  5.3.3不会从事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诉讼、被追诉、被追索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或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

  5.4 甲方承诺,在过渡期间内除为履行本协议之需要与第三方进行的必要沟通外,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与其他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转让(含部分权益或权利的让渡)、质押、托管或其他处置事项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合作或沟通。

  5.5 甲方承诺,在过渡期间内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支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改变其主营业务,也不得支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其重要资产对第三人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他项权利;也不得同意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增加债务或放弃债权、承担重大义务等行为。

  6、协议生效时间

  本协议经各方盖章\签字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国资主管机关完成备案之日起生效。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上述股份转让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协议转让需在协议签署之日起3日内编制相应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公告披露。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受让方国资主管机关备案后方可在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2、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6日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宏泰

  股票代码:603016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无锡市县前西街168号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9年12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履行有权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程序。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宏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产业集团股权比例为70%,无锡市国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持有产业集团剩余30%股权。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产业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情况如下表所示: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对新宏泰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赵汉新、赵敏海、沈华、杜建平、高岩敏持有的新宏泰股票无限售流通股2,318.50万股(占公司总股数15.65%)。

  二、信息义务披露人未来增持或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新宏泰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3,185,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65%。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赵汉新、赵敏海、沈华、杜建平、高岩敏合计持有上市公司普通股95,860,000股,占公司总股数64.70%。2019年12月13日,赵汉新、赵敏海、沈华、杜建平、高岩敏与产业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赵汉新将其持有的新宏泰股票无限售流通股1,442.50万股(占公司总股数9.74%)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产业集团;赵敏海将其持有的新宏泰股票无限售流通股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数3.37%)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产业集团;沈华将其持有的新宏泰股票无限售流通股116万股(占公司总股数0.78%)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产业集团;杜建平将其持有的新宏泰股票无限售流通股10万股(占公司总股数0.07%)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产业集团;高岩敏将其持有的新宏泰股票无限售流通股250万股(占公司总股数1.69%)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产业集团。赵汉新、赵敏海、沈华、杜建平、高岩敏总计转让股份2,318.50万股(占公司总股数 15.65%),转让价格为14.67元/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12月13日,出让方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赵汉新、赵敏海、沈华、杜建平、高岩敏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

  本次协议转让标的股份系甲方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23,185,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65%),其中包括:赵汉新持有的上市公司1,442.50万股(占公司总股数9.74%);赵敏海持有的上市公司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数3.37%);沈华持有的上市公司116万股(占公司总股数0.78%);杜建平持有的上市公司10万股(占公司总股数0.07%);高岩敏持有的上市公司250万股(占公司总股数1.69%)。

  3、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

  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14.67元。

  甲方转让股份的具体数量、对价款如下:

  ■

  4、转让价款的支付与标的股份交割

  4.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各方同意以赵敏海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可实现赵敏海与乙方对该银行账户资金的共管与监督。未经共管方一致同意或授权,任何一方无法对账户内资金做出任何支取行为。

  4.2本次股份转让办理完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340,123,950元。

  4.3本次股份转让获得证券交易所审核确认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甲方配合乙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公司23,185,000股无限售条件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15.65%)交割的手续。

  4.4本协议第4.3条约定的股份交割完成当日(当日银行业务时间不足的情况下可推延至次一工作日),乙方配合解除共管账户中转让股份对应的款项的共管手续,协助甲方将该款项支付至其指定账户。

  5、过渡期间

  5.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以下简称:过渡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则标的股份的股份数量、股份比例、股份单价应作相应调整。

  5.2 甲方承诺通过依法行使股东职权,以上市公司利益为出发点,保障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正常稳定进行,维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业务的良好状态。

  5.3 甲方承诺,在过渡期间内甲方及其提名、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5.3.1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与以往商业惯例一致的方式经营其主营业务,其财务状况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3.2维护与供应商、客户、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所有良好关系;维护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制作、整理及妥善保管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

  5.3.3不会从事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诉讼、被追诉、被追索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或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

  5.4 甲方承诺,在过渡期间内除为履行本协议之需要与第三方进行的必要沟通外,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与其他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转让(含部分权益或权利的让渡)、质押、托管或其他处置事项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合作或沟通。

  5.5 甲方承诺,在过渡期间内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支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改变其主营业务,也不得支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其重要资产对第三人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他项权利;也不得同意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增加债务或放弃债权、承担重大义务等行为。

  6、协议生效时间

  本协议经各方盖章\签字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国资主管机关完成备案之日起生效。

  四、相关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本次股权转让涉及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及其他特殊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履行有权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程序。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新宏泰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产业集团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股份转让协议》;

  四、经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新宏泰的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蒋国雄

  2019年12月16日

  

  附表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蒋国雄

  2019年12月16日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宏泰

  股票代码:603016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赵汉新

  住所或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1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赵敏海

  住所或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1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沈华

  住所或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18号

  权益变动性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19年12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办理有权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程序。

  四、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等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新宏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宏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赵汉新

  (一)基本情况

  姓名:赵汉新

  性别:男

  职务:董事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18号

  (二)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赵汉新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赵敏海

  (一)基本情况

  姓名:赵敏海

  性别:男

  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18号

  (二)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赵敏海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沈华

  (一)基本情况

  姓名:沈华

  性别:女

  职务:董事、副总经理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18号

  (二)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沈华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赵汉新、赵敏海、沈华为一致行动人,赵汉新与赵敏海为父子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赵汉新、赵敏海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赵汉新、赵敏海、沈华通过与产业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向产业集团转让其持有的新宏泰20,585,000股股份(占新宏泰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3.89%),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为了更好的推动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新宏泰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赵汉新、赵敏海、沈华合计持有上市公司普通股85,460,000股,占公司总股数57.68%。

  2019年12月13日,赵汉新、赵敏海、沈华与产业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赵汉新将其持有的新宏泰股票无限售流通股1,442.50万股(占公司总股数9.74%)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产业集团;赵敏海将其持有的新宏泰股票无限售流通股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数3.37%)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产业集团;沈华将其持有的新宏泰股票无限售流通股116万股(占公司总股数0.78%)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产业集团。赵汉新、赵敏海、沈华合计转让股份2,058.50万股(占公司总股数 13.89%),转让价格为14.67元/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赵汉新、赵敏海、沈华合计持有上市公司普通股64,875,000股,占公司总股数43.79%。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12月13日,出让方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赵汉新、赵敏海、沈华、杜建平、高岩敏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

  本次协议转让标的股份系甲方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23,185,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65%),其中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赵汉新、赵敏海、沈华分别持有的上市公司1,442.50万股(占公司总股数9.74%)、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数3.37%)、116万股(占公司总股数0.78%);杜建平持有的上市公司10万股(占公司总股数0.07%);高岩敏持有的上市公司250万股(占公司总股数1.69%)。

  3、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

  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14.67元。

  甲方转让股份的具体数量、对价款如下:

  ■

  4、转让价款的支付与标的股份交割

  4.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各方同意以赵敏海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可实现赵敏海与乙方对该银行账户资金的共管与监督。未经共管方一致同意或授权,任何一方无法对账户内资金做出任何支取行为。

  4.2本次股份转让办理完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340,123,950元。

  4.3本次股份转让获得证券交易所审核确认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甲方配合乙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公司23,185,000股无限售条件(占公司股本总额15.65%)的交割手续。

  4.4本协议第4.3条约定的股份交割完成当日(当日银行业务时间不足的情况下可推延至次一工作日),乙方配合解除共管账户中转让股份对应的款项的共管手续,协助甲方将该款项支付至其指定账户。

  5、过渡期间

  5.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以下简称:过渡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则标的股份的股份数量、股份比例、股份单价应作相应调整。

  5.2 甲方承诺通过依法行使股东职权,以上市公司利益为出发点,保障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正常稳定进行,维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业务的良好状态。

  5.3 甲方承诺,在过渡期间内甲方及其提名、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5.3.1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与以往商业惯例一致的方式经营其主营业务,其财务状况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3.2维护与供应商、客户、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所有良好关系;维护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制作、整理及妥善保管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

  5.3.3不会从事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诉讼、被追诉、被追索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或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

  5.4 甲方承诺,在过渡期间内除为履行本协议之需要与第三方进行的必要沟通外,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与其他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转让(含部分权益或权利的让渡)、质押、托管或其他处置事项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合作或沟通。

  5.5 甲方承诺,在过渡期间内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支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改变其主营业务,也不得支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其重要资产对第三人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他项权利;也不得同意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增加债务或放弃债权、承担重大义务等行为。

  6、协议生效时间

  本协议经各方盖章\签字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国资主管机关完成备案之日起生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赵汉新持有公司股份数为57,7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94%;累计质押股份数为22,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36%。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赵敏海持有公司股份数为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50%;累计质押股份数为6,8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4%。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沈华持有公司股份数为7,7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4%;累计质押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目前未被质押或冻结,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办理有权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程序。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赵汉新、赵敏海及沈华持有的新宏泰股权比例合计为43.79%,新宏泰的实际控制人仍然为赵汉新和赵敏海。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沈华以集合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了其持有的新宏泰股票1,040,000股。具体情况如下:

  ■

  除以上交易外,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沈华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新宏泰股票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赵汉新、赵敏海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新宏泰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汉新

  2019年12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敏海

  2019年12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华

  2019年12月16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赵汉新、赵敏海、沈华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协议;

  三、经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新宏泰的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赵汉新

  2019年12月16日

  

  赵敏海

  2019年12月16日

  

  沈华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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