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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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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9-071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2月16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陈永康先生提交的辞职申请,陈永康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其所任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辞职生效后,陈永康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鉴于陈永康先生辞职后,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将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陈永康先生的辞职申请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填补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此期间,陈永康先生仍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责。公司董事会将尽快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陈永康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此,公司董事会对陈永康先生任职期间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9-073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

  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股东上海秉原旭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兴秉鸿宁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河南秉鸿生物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嘉豪秉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年5月25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35,以下简称“预披露公告”),公司股东上海秉原旭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秉原”)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兴秉鸿宁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秉鸿”)计划自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300,246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比例2.0000%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019年7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截至该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股东上海秉原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兴秉鸿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已达到本次计划减持数量的一半。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上海秉原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减持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本次减持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减持明细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海秉原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兴秉鸿减持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注1:公司于2019年7月9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9),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告总股本由215,012,314股变更为214,838,880股。故上海秉原减持的比例按当时最新股本214,838,880股调整计算。

  注2: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7),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告总股本由214,838,880股变更为214,824,107股。故嘉兴秉鸿减持的比例按目前的最新股本214,824,107股调整计算。

  2、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注:该表格中公司目前总股本为214,824,107股。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本次减持情况符合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本次实际减持数量未超出其计划减持数量的范围。

  3、本次减持后,上海秉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公告。

  4、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减持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届满告知函》。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9-070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实际控制人齐勇先生的通知,获悉齐勇先生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

  本次质押股份不涉及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齐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3,304,6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9%,累计质押的股份总数为5,71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42.92%,占公司总股本的2.66%。公司实际控制人齐勇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英维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维克投资”)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0,496,753股,合计质押39,521,796股,占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6.06%,占公司总股本的18.40%。详见下表:

  ■

  注:截至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均为尚未解禁的首发前限售股,不存在冻结股份。

  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实际控制人齐勇先生本次股份质押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无关。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29,420,596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41.73%,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70%,对应融资余额15,015.64万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39,521,796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6.06%,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8.40%,对应融资余额20,315.66万元。

  (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还款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4)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质押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5)股份质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备查文件

  1、交易确认书;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9-072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上海秉原旭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兴秉鸿宁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河南秉鸿生物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嘉豪秉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维克”)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上海秉原旭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秉原”)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兴秉鸿宁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秉鸿”)、河南秉鸿生物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秉鸿”)、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嘉豪秉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秉鸿”)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海秉原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公司实施了2016年年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转增14.617745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及回购注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新增股份上市及主动减持的原因,权益变动比例已累计减少至4.99999%,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2017年5月,因公司完成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数量为2,092,000股,公司总股本由 80,000,000 股变为82,092,000股。股东上海秉原及嘉兴秉鸿合计持股数为7,363,200股,合计持股比例由9.20400%相应变化为8.9694%,被动稀释0.2346%。

  2、2017年5月,因公司实施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转增14.617745股),公司总股本由82,092,000股变为202,091,992股。股东上海秉原及嘉兴秉鸿合计持股数由7,363,200股相应变化为18,126,538股,合计持股比例仍为8.9694%。

  3、2017年11月,因公司完成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数量为492,354股,公司总股本由 202,091,992股变为202,584,346股。股东上海秉原及嘉兴秉鸿合计持股数仍为18,126,538股,但合计持股比例由8.9694%相应变化为8.9476%,被动稀释0.0218%。

  4、2018年4月17日-2018年5月4日,股东上海秉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025,807股,约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1.0000%。减持后股东上海秉原及嘉兴秉鸿合计持股数变化为16,100,731股,合计持股比例由8.9476%相应变化为7.9477%,合计减少1.0000%。

  5、2018年6月8日,公司完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新增股份12,504,283股的上市工作,公司总股本由202,584,346股变为215,088,629股。股东上海秉原及嘉兴秉鸿合计持股数仍为16,100,731股,但合计持股比例由7.9477%相应变化为7.4856%,被动稀释0.4620%;同时因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新增股东河南秉鸿、宁波秉鸿被判定为上海秉原及嘉兴秉鸿的一致行动人,新增股东河南秉鸿、宁波秉鸿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717,682股,合计持股比例为1.7284%;结合以上两种情况,股东上海秉原、嘉兴秉鸿、河南秉鸿及宁波秉鸿合计持股数为19,818,413股,合计持股比例为9.2141%,合计增加1.2664%。

  6、2018年8月1日,股东上海秉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18,200股,约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0550%。股东上海秉原、嘉兴秉鸿、河南秉鸿及宁波秉鸿合计持股数变化为19,700,213股,合计持股比例由9.2141%相应变化为9.1591%,合计减少0.0550%。

  7、2018年8月3日,因公司完成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事项,回购注销76,315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由215,088,629股变为215,012,314股。股东上海秉原、嘉兴秉鸿、河南秉鸿及宁波秉鸿合计持股数仍为19,700,213股,合计持股比例由9.1591%相应变化为9.1624%,被动增加0.0033%。

  8、2018年8月14日-2018年9月5日,股东上海秉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031,900股,约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9450%;

  2018年11月27日-2019年2月26日,股东上海秉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722,138股,约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1.2660%;

  2019年2月25日-2019年3月6日,股东嘉兴秉鸿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578,000股,约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7339%。

  2019年6月27日-2019年7月2日,股东上海秉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981,100股,约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4563%。

  故,股东上海秉原、嘉兴秉鸿、河南秉鸿及宁波秉鸿合计持股数变化为12,387,075股,合计持股比例由9.1624%相应变化为5.7611%,合计减少3.4013%。

  9、2019年7月5日,因公司完成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事项,回购注销173,434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由215,012,314股变为214,838,880股。股东上海秉原、嘉兴秉鸿、河南秉鸿及宁波秉鸿合计持股数仍为12,387,075股,但合计持股比例由5.7611%相应变化为5.7658%,被动增加0.0047%。

  10、2019年7月5日-2019年7月30日,股东上海秉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167,200股,约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5433%。股东上海秉原、嘉兴秉鸿、河南秉鸿及宁波秉鸿合计持股数变化为11,219,875股,合计持股比例由5.7658%相应变化为5.2225%,合计减少0.5433%。

  11、2019年11月19日,因公司完成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事项,回购注销14,773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由214,838,880股变为214,824,107股。股东上海秉原、嘉兴秉鸿、河南秉鸿及宁波秉鸿合计持股数仍为11,219,875股,但合计持股比例由5.2225%相应变化为5.2228%,被动增加0.0004%。

  12、2019年12月10日-2019年12月12日,股东嘉兴秉鸿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78,700股,约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2228%。股东上海秉原、嘉兴秉鸿、河南秉鸿及宁波秉鸿合计持股数变化为10,741,175股,合计持股比例由5.2228%相应变化为4.99999%,合计减少0.2228%。

  综上,上海秉原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新增股份上市、主动减持等原因,累计的股份变动比例为-4.20401%,变动后持股数量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99999%,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上海秉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

  二、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上海秉原、嘉兴秉鸿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公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上海秉原、嘉兴秉鸿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海秉原、嘉兴秉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公司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上海秉原承诺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按如下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减持股份的条件

  上海秉原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①上海秉原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延长股份锁定期,则顺延;

  ②严格履行其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其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则待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③公司股票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上海秉原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可减持所持的公司全部股份。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上海秉原若于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股份的程序

  上海秉原持有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上海秉原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所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后的所得额全部交归公司所有)。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次拟减持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二)河南秉鸿、宁波秉鸿

  1、《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河南秉鸿、宁波秉鸿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该等股份上市届满12个月后,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解锁:

  (1)第一次解锁:河南秉鸿、宁波秉鸿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英维克股份上市已届满12个月,且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上海科泰在业绩承诺期第一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则河南秉鸿、宁波秉鸿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英维克股份中的30%在扣减《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后的剩余部分(如有)可解除锁定;

  (2)第二次解锁:河南秉鸿、宁波秉鸿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英维克股份上市已届满24个月,且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上海科泰在业绩承诺期第二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则河南秉鸿、宁波秉鸿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英维克股份中的60%在扣减《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期第一年、第二年累计应补偿股份数量后的剩余未解锁部分(如有)可解除锁定;

  (3)第三次解锁:河南秉鸿、宁波秉鸿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英维克股份上市已届满36个月,且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上海科泰在业绩承诺期第三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已出具业绩承诺期满后上海科泰的减值测试报告,则河南秉鸿、宁波秉鸿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英维克股份中的100%在扣减《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累计应补偿股份数量以及减值测试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之后的剩余部分(如有)可解除锁定。

  (4)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英维克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安排。若河南秉鸿、宁波秉鸿所持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河南秉鸿、宁波秉鸿与英维克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股东上海秉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股份减持过程中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三、其他相关说明

  1、股东上海秉原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权益变动后,上海秉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股东上海秉原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地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并及时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股东上海秉原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英维克

  股票代码:002837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名称:上海秉原旭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沪南路5278号2层208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名称:嘉兴秉鸿宁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3号楼106室-25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名称:河南秉鸿生物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8号2号楼2单元4层404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嘉豪秉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B0617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系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无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不附加其他生效条件。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本报告书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上海秉原

  1、公司名称:上海秉原旭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2、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沪南路5278号2层208室

  3、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秉原秉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原艳芬)

  4、注册资本:77,300.0000万元

  5、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569638949C

  6、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7、成立日期:2011年3月3日

  8、营业期限:2011年3月3日-2021年3月2日

  9、主要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合伙人情况和出资情况

  ■

  11、联系电话:010-62682807

  1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二)嘉兴秉鸿

  1、公司名称:嘉兴秉鸿宁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3号楼106室-25

  3、执行事务合伙人:河南秉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孔强)

  4、注册资本:21,960万元

  5、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5752079182

  6、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7、成立日期:2011年5月16日

  8、营业期限:2011年5月16日至长期

  9、主要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业务】

  10、合伙人情况和出资情况

  ■

  11、联系电话:010-82483542

  1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三)河南秉鸿

  1、公司名称:河南秉鸿生物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8号2号楼2单元4层404号

  3、法定代表人:孔强

  4、注册资本:25,000万元

  5、统一信用代码:914100000572267808

  6、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7、成立日期:2012年11月5日

  8、营业期限:2012年11月5日-2022年11月4日

  9、主要经营范围:创业投资服务;创业投资咨询服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10、股东出资情况

  ■

  11、联系电话:010-82484161

  1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四)宁波秉鸿

  1、公司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嘉豪秉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B0617

  3、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秉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孔强)

  4、注册资本:6,500万元

  5、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6301395448L

  6、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7、成立日期:2014年6月10日

  8、营业期限:2014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9日

  9、主要经营范围:创业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合伙人情况和出资情况

  ■

  11、联系电话:010-82484305

  1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上海秉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秉原秉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孔强先生为上海秉原秉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嘉兴秉鸿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河南秉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由北京秉鸿嘉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资持有,北京秉鸿嘉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孔强先生。因此,嘉兴秉鸿的实际控制人为孔强先生。公司因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2018年6月新增股东河南秉鸿、宁波秉鸿,也系孔强先生实际控制的企业。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规定,上海秉原、嘉兴秉鸿、河南秉鸿、宁波秉鸿互为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秉原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公司实施了2016年年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转增14.617745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及回购注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新增股份上市及主动减持。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秉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4.99999%,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本报告书签署日后的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秉原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决定在未来12个月内是否增加或者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1、2017年5月,因公司完成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数量为2,092,000股,公司总股本由 80,000,000 股变为82,092,00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秉原及嘉兴秉鸿合计持股数为7,363,200股,合计持股比例由9.20400%相应变化为8.9694%,被动稀释0.2346%。

  2、2017年5月,因公司实施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转增14.617745股),公司总股本由82,092,000股变为202,091,992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秉原及嘉兴秉鸿合计持股数由7,363,200股相应变化为18,126,538股,合计持股比例仍为8.9694%。

  3、2017年11月,因公司完成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数量为492,354股,公司总股本由 202,091,992股变为202,584,346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秉原及嘉兴秉鸿合计持股数仍为18,126,538股,但合计持股比例由8.9694%相应变化为8.9476%,被动稀释0.0218%。

  4、2018年4月17日-2018年5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秉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025,807股,约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1.0000%。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秉原及嘉兴秉鸿合计持股数变化为16,100,731股,合计持股比例由8.9476%相应变化为7.9477%,合计减少1.0000%。

  5、2018年6月8日,公司完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新增股份12,504,283股的上市工作,公司总股本由202,584,346股变为215,088,629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秉原及嘉兴秉鸿合计持股数仍为16,100,731股,合计持股比例由7.9477%相应变化为7.4856%,被动稀释0.4620%;同时因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新增股东河南秉鸿、宁波秉鸿被判定为上海秉原及嘉兴秉鸿的一致行动人,新增股东河南秉鸿、宁波秉鸿合计持股数3,717,682股,合计持股比例1.7284%;结合以上两种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秉原、嘉兴秉鸿、河南秉鸿及宁波秉鸿合计持股数为19,818,413股,合计持股比例为9.2141%,合计增加1.2664%。

  6、2018年8月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秉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18,200股,约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0550%。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秉原、嘉兴秉鸿、河南秉鸿及宁波秉鸿合计持股数变化为19,700,213股,合计持股比例由9.2141%相应变化为9.1591%,合计减少0.0550%。

  7、2018年8月3日,因公司完成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事项,回购注销76,315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由215,088,629股变为215,012,314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秉原、嘉兴秉鸿、河南秉鸿及宁波秉鸿合计持股数仍为19,700,213股,合计持股比例由9.1591%相应变化为9.1624%,被动增加0.0033%。

  8、2018年8月14日-2018年9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秉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031,900股,约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9450%;

  2018年11月27日-2019年2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秉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722,138股,约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1.2660%;

  2019年2月25日-2019年3月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兴秉鸿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578,000股,约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7339%。

  2019年6月27日-2019年7月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秉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981,100股,约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4563%。

  故,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秉原、嘉兴秉鸿、河南秉鸿及宁波秉鸿合计持股数变化为12,387,075股,合计持股比例由9.1624%相应变化为5.7611%,合计减少3.4013%。

  9、2019年7月5日,因公司完成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事项,回购注销173,434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由215,012,314股变为214,838,88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秉原、嘉兴秉鸿、河南秉鸿及宁波秉鸿合计持股数仍为12,387,075股,合计持股比例由5.7611%相应变化为5.7658%,被动增加0.0047%。

  10、2019年7月5日-2019年7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秉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167,200股,约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5433%。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秉原、嘉兴秉鸿、河南秉鸿及宁波秉鸿合计持股数变化为11,219,875股,合计持股比例由5.7658%相应变化为5.2225%,合计减少0.5433%。

  11、2019年11月19日,因公司完成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事项,回购注销14,773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由214,838,880股变为214,824,107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秉原、嘉兴秉鸿、河南秉鸿及宁波秉鸿合计持股数仍为11,219,875股,但合计持股比例由5.2225%相应变化为5.2228%,被动增加0.0004%。

  12、2019年12月10日-2019年12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兴秉鸿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78,700股,约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2228%。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秉原、嘉兴秉鸿、河南秉鸿及宁波秉鸿合计持股数变化为10,741,175股,合计持股比例由5.2228%相应变化为4.99999%,合计减少0.2228%。

  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新增股份上市、主动减持等原因,累计的股份变动比例为-4.20401%,变动后持股数量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99999%,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权利限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河南秉鸿及宁波秉鸿合计持有公司371.7682万股,其中尚有260.2378万股未解除限售。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义务人上海秉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英维克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秉原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其他相关说明

  (一)上海秉原、嘉兴秉鸿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公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上海秉原、嘉兴秉鸿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海秉原、嘉兴秉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公司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上海秉原承诺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按如下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减持股份的条件

  上海秉原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①上海秉原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延长股份锁定期,则顺延;

  ②严格履行其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其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则待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③公司股票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上海秉原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可减持所持的公司全部股份。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上海秉原若于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股份的程序

  上海秉原持有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上海秉原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所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后的所得额全部交归公司所有)。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次拟减持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二)河南秉鸿、宁波秉鸿

  1、《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河南秉鸿、宁波秉鸿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该等股份上市届满12个月后,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解锁:

  (1)第一次解锁:河南秉鸿、宁波秉鸿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英维克股份上市已届满12个月,且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上海科泰在业绩承诺期第一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则河南秉鸿、宁波秉鸿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英维克股份中的30%在扣减《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后的剩余部分(如有)可解除锁定;

  (2)第二次解锁:河南秉鸿、宁波秉鸿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英维克股份上市已届满24个月,且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上海科泰在业绩承诺期第二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则河南秉鸿、宁波秉鸿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英维克股份中的60%在扣减《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期第一年、第二年累计应补偿股份数量后的剩余未解锁部分(如有)可解除锁定;

  (3)第三次解锁:河南秉鸿、宁波秉鸿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英维克股份上市已届满36个月,且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上海科泰在业绩承诺期第三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已出具业绩承诺期满后上海科泰的减值测试报告,则河南秉鸿、宁波秉鸿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英维克股份中的100%在扣减《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累计应补偿股份数量以及减值测试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之后的剩余部分(如有)可解除锁定。

  (4)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英维克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安排。若河南秉鸿、宁波秉鸿所持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河南秉鸿、宁波秉鸿与英维克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秉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股份减持过程中严格履行其做出的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未有买入英维克股票的情况,在前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的方式卖出英维克股票的情况如下:

  ■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秉原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秉原旭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秉原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兴秉鸿宁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秉原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河南秉鸿生物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秉原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嘉豪秉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置地点

  上述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秉原旭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兴秉鸿宁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河南秉鸿生物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嘉豪秉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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