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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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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19-103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刊登于2019年10月30日及2019年12月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公司网站(www.cimc.com)(公告编号:【CIMC】2019-093及【CIMC】2019-101)及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16日(星期一)14:40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A股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16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6日(星期一)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6日(星期一)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港湾大道2号中集集团研发中心。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A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A股股东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潘正启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755,345,355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8.9836%。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747,609,734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8.7677%;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7,735,621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2159%。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26,378,073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4.6888%。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18,642,452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4.4729%;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7,735,621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2159%。

  3、H股股东出席情况:

  H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228,967,282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4.2948%。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228,967,282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4.2948%;无H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潘正启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何家乐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吕冯美仪女士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监事熊波先生、公司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贺莉莉律师、胡燕华律师及公司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代表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以下议案(为普通决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与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关连交易/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上述议案,Long Honour Investments Limited 和中远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审议《关于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接受及提供关连/联方财务资助的议案》。

  ■

  上述议案,招商局国际(中集)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上述第1-2项议案均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上述决议以普通决议案获得正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贺莉莉、胡燕华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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