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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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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22 证券简称:宏图高科 公告编号:临2019-090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与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高科”或“公司”)及子公司近期收到的未披露诉讼或仲裁涉案金额约为人民币48,401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或未执行,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近期收到诉讼或仲裁案件情况

  (一)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银行”)与福建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宏三”)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原告为厦门银行;被告为福建宏三、宏图高科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起诉称,根据原告与福建宏三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原告向福建宏三提供人民币3,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自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6日止;同时宏图高科为福建宏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7年10月10日福建宏三获得授信3,000万元。

  现原告要求被告福建宏三补足保证金,并要求宏图高科履行连带责任。截至目前,该款项尚未支付。

  (3)主要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福建宏三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及复利;福建宏三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人民币112.2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等所有费用;宏图高科对福建宏三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称“中信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宏图三胞电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宏三”)、宏图高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原告为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被告为上海宏三、宏图高科、三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胞集团”)、袁亚非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起诉称,2016年12月,三胞集团、宏图高科、袁亚非分别与中信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为上海宏三与原告在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债权债务提供最高额为8,000万元的保证担保。

  2018年5月,上海宏三与中信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上海宏三向中信银行借款人民币5,500万元,贷款期限以借款凭证为准。中信银行上海分行于2018年5月11日向上海宏三发放贷款人民币5,500元,到期日为2018年12月30日。

  现中信银行要求上海宏三还款,截至目前该笔款项尚未支付。

  (3)主要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上海宏三向申请人中信银行归还借款人民币5,50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上海宏三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5万元;三胞集团、宏图高科、袁亚非对被告上海宏三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3、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美支行与福建宏三、宏图高科信用证纠纷

  (1)案件当事人:原告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美支行;福建宏三、宏图高科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起诉称,根据原告与福建宏三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原告向福建宏三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自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19日止;同时宏图高科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福建宏三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9月12日,原告与福建宏三签订《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原告为福建宏三开立金额为4,000万的信用证,福建宏三交存2,000万元保证金。

  现信用证付款期已届满,原告向信用证受益人支付4,000万,扣除保证金2,000万,原告为此垫付2,000万,福建宏三应向原告支付垫款2,000万及违约金,宏图高科应承担连带责任。

  (3)主要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万元以及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款日的违约金、律师服务费4万元;被告宏图高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4、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联储证券”或“申请人”)与宏图高科等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纠纷案

  (1)仲裁当事人:申请人为联储证券;被申请人为宏图高科、三胞集团、袁亚非、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三胞”)

  (2)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称,2016年12月,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国投”)设立“陕国投·联储证券宏图高科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联储证券分四期认购该信托计划,成为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陕国投与宏图高科于2016年12月签订了《陕西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及回购协议》”),双方约定宏图高科将享有的对宏图三胞规模为人民币4亿元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给陕国投,转让对价款为3亿元,并由三胞集团和袁亚非为《转让及回购协议》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目前该笔款项尚未归还。

  (3)主要仲裁请求

  裁决宏图高科向申请人支付标的应收账款回购价款300,276,023.33元及违约金;三胞集团、袁亚非、宏图三胞就应收账款回购价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费用由四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西安仲裁委员会签发的西仲裁字(2018)第2686号裁决书,现将本次仲裁结果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被申请人宏图高科向申请人支付标的应收账款回购价款300,276,023.33元及违约金2,099,180.12元;

  被申请人三胞集团、袁亚非、宏图三胞就前述仲裁裁决列明的被申请人宏图高科的偿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申请人三胞集团、袁亚非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023,752.03元;

  被申请人宏图高科、三胞集团、袁亚非、宏图三胞共同向申请人联储证券支付因本案申请人支付的保全费、保险费、公证费、律师费以及部分仲裁费用共计3,363,299.18元。

  上述裁决各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厦门银行”)与厦门宏图三胞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宏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原告为厦门银行;被告为厦门宏三、宏图高科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起诉称,根据原告与被告厦门宏三签订《授信额度协议》,原告向被告厦门宏三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自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6日止;同时宏图高科为厦门宏三签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7年10月10日厦门宏三获得授信1,000万元。截至目前该笔款项尚未支付。

  (3)主要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厦门三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违约金;厦门宏三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人民币52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等所有费用;宏图高科对被告厦门宏三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宏图高科收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14903号判决书,判决:厦门宏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0元,同时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520,000元;宏图高科对厦门宏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4,950元,减半收取计42,475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两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杭州分行”)与浙江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宏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光大银行杭州分行

  被告:浙江宏三、宏图高科、袁亚非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24日,原告与浙江宏三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原告对浙江宏三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亿元,具体为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授信额度壹亿元整,授信期限从2017年8月24日至2018年8月23日止。原告与宏图高科和袁亚非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宏图高科、袁亚非为上述《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就本金及利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与宏图高科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以其所有或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2017年8月25日原告向受益人宏图高科兑付壹亿元,承诺信用证到期日为2018年8月25日。目前,该笔款项尚未返还。

  (3)原告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浙江宏三向原告返还信用证垫款本金60,000,000元及利息,并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90,000元;

  依法判令宏图高科、袁亚非对浙江宏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依法判令原告对宏图高科依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后续处理措施

  目前,公司在控股股东三胞集团债委会的统一协调下,积极展开与各债权人协商,争取早日妥善处理好各项债务展期及还款事宜,逐步解除轮候冻结资产,恢复授信和流动性。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未收到对生效判决的执行通知书;仲裁案件尚未执行,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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