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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云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最高法民申6499号、(2019)最高法民申6500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5月11日,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斯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认为公司及子公司锦云公司部分活性黑染料侵犯了亨斯迈“偶氮染料及其制备方法与用途”(专利号:ZL00106403.7)及“活性染料混合物及其用途”(专利号:ZL200480003051.4)的专利权,并要求公司及子公司锦云公司赔偿其自2010年起因实施涉案专利而取得的利润共计人民币2亿元。
2018年9月1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本案进行开庭审理,2018年10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判决书,亨斯迈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及锦云公司生产及销售涉案产品侵犯其专利,并驳回亨斯迈的全部诉讼请求。2019年4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该法院认为:一审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结果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亨斯迈的各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驳回亨斯迈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关于公司和锦云公司与亨斯迈专利纠纷的具体情况详见《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二、申请再审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巴塞尔市克里贝克大街200号。
被申请人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新港路10号。
被申请人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新港路10号。
被申请人三(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嘉惠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银河搜候中心5层20616-A1180。
再审申请人亨斯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做出的(2017)京73民初348号、(2017)京73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的(2019)京民终45号、(2019)京民终46号民事判决,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为亨斯迈在一审和二审阶段败诉之后申请的再审案件,目前,案件处在立案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数及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最高法民申6499号];
2.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最高法民申6500号]。
特此公告。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