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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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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83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乙方”)因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基于公司控股股东因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引发的公司及相关方与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汇保理公司”、“甲方”)的7个诉讼案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法院”)业已作出《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之后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辛实业”、“丙方”)拟与冠福股份进行业务合作,双方签署了《购销合同》,但最后并无进行真实的商品贸易。2017年12月27日,弈辛实业与富汇保理公司签订两份《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编号分别为:2017-FHBL-002-BL、2017-FHBL-003-BL),开展有追索权公开型保理业务,所对应的基础债权为弈辛实业与冠福股份签订的《购销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即弈辛实业将该应收账款之债权转让给富汇保理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在无实质交易背景情况下,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弈辛实业付款,弈辛实业将前述涉案商票背书转让给富汇保理公司。前述涉案票据到期后,富汇保理公司因提示付款被拒绝,遂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浦东新区法院对案件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经各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同意公司向富汇保理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申请免除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项下公司应承担的全部还款义务。

  公司在收到上述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0月19日、12月6日、12月22日、2019年8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8)沪0115民初7582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8)、《关于收到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6)、《关于收到(2018)沪0115民初7582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33)、《关于收到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8)。

  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1、各方确认票据追索权纠纷7案中,甲方在诉讼中主张的乙方、丙方应偿付票据金额为15,000.00万元,乙方、丙方无异议;现甲方同意按照合计受偿12,400.00万元与乙方、丙方、丁方[丁方为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林文智、林文洪、林文昌的合称]达成和解协议,如乙方、丙方、丁方按照和解协议实际履行的,甲方同意放弃对其余部分的追偿权。

  2、甲方同意,乙方、丙方、丁方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和期限向甲方偿还上述款项:

  (1)乙方共向甲方偿还本金6,600.00元,票据追索权纠纷7案中的“涉案票据金额”及“和解后应付金额”详见下表:

  ■

  (2)若乙方根据本条第1款的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偿还6,600.00万元,甲方不再依据上述7案或7案所涉合同产生的任何其他诉讼形成的生效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申请对乙方强制执行,此外甲方应于2020年6月30日收到乙方最后一期款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因上述7案而对乙方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并自愿承担除上诉费之外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一切因诉讼产生的费用),也不再向乙方主张本案所涉票据及相应保理合同项下的其余任何款项,即乙方按照和解协议按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后,甲方与乙方再无债权债务纠纷。

  (3)若乙方未能按期履约且任何一期的任何金额支付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依据上述7案相应生效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丙方、丁方同意乙方按照本和解协议的上述约定向甲方履行,并承诺如乙方按照本和解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全部6,600.00万元后,丙方、丁方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保证合同》的相关约定,于2020年12月31日共同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800.00万元,具体的支付方式、金额、期限、利率等由甲方、丙方、丁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若甲方已根据本条第3款对乙方申请强制执行的,则甲方不得再要求丁方根据本条第4款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丁方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在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中予以扣除。

  3、因本案所涉的保理融资款实际均系丙方、丁方使用,乙方无论按和解协议第二条第1款还是第3款向甲方履行了付款义务后,均有权以实际付款额为限向丙方、丁方追偿。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和解协议为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达成的,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对控股股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公司将在当期冲回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帐准备,预计增加公司8,516.73万元的利润,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确认的为准。

  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引发的纠纷及诉讼,公司与相关债权人达成和解后冲回前期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帐准备,对当期利润产生的影响只是针对预计负债/坏帐准备进行的帐务调整,非系经营性利润,不可持续,且不会增加公司的现金流。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582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582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583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335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5、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341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6、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37032号案件《民事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7、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37033号案件《民事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8、《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8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新增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近日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知悉:公司持有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科技”)的股权新增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增股权冻结的基本情况

  1、本次新增股权冻结的基本情况

  ■

  附注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上海五天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因此,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也尚未知具体冻结原因。

  2、本次新增股权冻结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

  本次新增股权冻结系因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且无实质交易背景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违规事项引起的诉讼,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上述股权冻结事宜,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

  ■

  附注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上海五天、能特科技、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米信息”)、上海天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鼠”)、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燊乾矿业”)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因此,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也尚未知具体冻结原因。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上述因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引发的相关诉讼案件,导致公司持有子公司上海五天、能特科技、塑米信息、上海天鼠、燊乾矿业股权被司法冻结,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且公司被冻结的子公司股权暂无被司法拍卖的风险,暂不会导致公司对上述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公司在收到法院发来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有待进行核实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85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2019)沪01民终1152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之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于2019年12月13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签发的(2019)沪01民终1152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上海一中院就上诉人吴旋玲(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上海五天(原审被告)、原审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潘进喜、林文智、林文昌、林福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7年12月20日,同孚实业、潘进喜与自然人吴旋玲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171220),约定同孚实业、潘进喜共同向吴旋玲借款8,000,000.00元,期限自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5月19日,月利率3.00%,每月支付一次。公司控股股东林文昌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签署《担保书》,约定上海五天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因借款期限届满,同孚实业及共同借款人潘进喜未归还本金,仅支付了借款期内的利息,且其他担保人林文智、林文昌、林福椿亦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吴旋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浦东新区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2018年12月22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5月20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吴旋玲因不服浦东新区法院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69857号《民事判决书》,特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2019年5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2018)沪0115民初69857号案件〈参加诉讼通知书〉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2)、《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2018)沪0115民初6985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5)。

  二、本次诉讼的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依法改判上海五天对同孚实业、潘进喜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认定担保无效,则请求上海五天向吴旋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上海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浦东新区法院(2018)沪0115民初6985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2、撤销浦东新区法院(2018)沪0115民初6985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3、被上诉人上海五天对原审被告同孚实业、潘进喜在浦东新区法院(2018)沪0115民初69857号民事判决第一至三项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上诉人吴旋玲一审中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115.00元,减半收取计36,55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41,557.50元,由上诉人吴旋玲负担595.00元,原审被告同孚实业、潘进喜、林福椿、林文智、林文昌、被上诉人上海五天负担40,96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115.00元,由上诉人吴旋玲负担36,557.50元,被上诉人上海五天负担36,557.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并依法生效,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对控股股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公司将根据本次终审判决,在当期冲回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帐准备,预计增加公司459.44万元的利润,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确认的为准。

  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引发的纠纷及诉讼,终审判决后冲回前期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帐准备,对当期利润产生的影响只是针对预计负债/坏帐准备进行的帐务调整,非系经营性利润,不可持续,且不会增加公司的现金流。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七、备查文件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6985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152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86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苏01民初2729号案件《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12月13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签发的(2018)苏01民初2729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8年,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因融资需求与江苏省政府金融办批复成立的无锡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金交所”)签订“定向融资工具备案登记及服务协议”等,并进行备案登记,无锡金交所出具了60份《备案通知书》。同孚实业与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时科技”)协商确定通过盈时科技运营的“金票理财”平台定向融资,2018年3月29日双方签订《平台合作协议》及《平台合作补充协议》。此后,盈时科技平台注册用户与同孚实业形成电子认购协议,认购资金通过开通的电子账户划转至指定的存管银行账户内。同孚实业为此共募得资金本金5,610.40万元,承诺到期支付本息共计6,000.00万元。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在无真实交易背景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开具60张票面总金额为6,00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同孚实业与盈时科技签署《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合同》,将上述60张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同孚实业融资本金和利息的担保,并将该票据交由盈时科技持有。2018年9月19日,同孚实业向盈时科技发布《致歉承诺书》,对上述债权予以确认,并表明可能到期不能按时履行债务。盈时科技向承兑人冠福股份提示付款遭拒,遂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南京中院于2018年10月22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司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8)苏01民初2729号案件法律文书的》(公告编号:2018-185)。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同孚实业承担违约责任、立即履行双方合作协议所规定的还款义务及承担逾期罚息。

  2、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履行担保义务、在6,000.00万元的额度内支付应付款项,并以年化率24.00%支付2018年10月2日至实际还款期的滞纳金,承担原告为实现质权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裁定结果

  南京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盈时科技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待本裁定书生效后,由本院退还盈时科技。保全费5,000.00元,由盈时科技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对于本次南京中院驳回原告盈时科技起诉的裁定,公司将在该裁定依法生效后在当期冲回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帐准备,预计增加公司6,359.01万元的利润,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确认的为准。

  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引发的纠纷及诉讼,公司将在该裁定依法生效后冲回前期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帐准备,对当期利润产生的影响只是针对预计负债/坏帐准备进行的帐务调整,非系经营性利润,不可持续,且不会增加公司的现金流。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2729号案件《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87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浙0103民初965号案件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12月13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下城区法院”)签发的(2019)浙0103民初96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南山区法院就原告安吉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鼎业”)诉被告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辛实业”)、冠福股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7年8月8日,被告弈辛实业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金交中心”)申请挂牌上市公司票据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在无真实交易背景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开具票面总金额为5,000,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弈辛实业以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基础资产在温州金交中心平台上向32位投资人销售,认购金额合计5,000,000.00元,产品到期日为2018年8月27日。产品到期后因冠福股份未及时兑付该商业承兑汇票,导致被告弈辛实业未能按约定向投资人兑付本金。2018年8月29日,安吉鼎业与上述32位投资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32位投资人将其各自所认购持有的第GFGF-GZSY-A4期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下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收益权等权益)及该等债权项下的所有从权利及/或权益转让给安吉鼎业,安吉鼎业于2018年8月31日支付了全部转让款。弈辛实业分别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2月27日向安吉鼎业出具《承诺函》、《协议书》确认上述债权和债权转让情况及后续处理方案。此后因弈辛实业、冠福股份未按《承诺函》、《协议书》兑付款项,遂向下城区法院提起诉讼,下城区法院于2019年2月1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司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

  公司在收到上述案件的《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3月1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9)浙0103民初96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3)。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弈辛实业、冠福股份共同偿还原告本金5,000,000元;

  2、请求判令冠福股份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础按24%/年从2018年8月28日计算违约金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日为512,877元),弈辛实业在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础按7.2%/年从2018年8月28日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责任(暂计至起诉日为154,849元);

  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20,000元;

  以上共计5,787,726元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1、被告弈辛实业、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安吉鼎业本金5,000,000.00元;

  2、被告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吉鼎业违约金及逾期利息510,000.00元(以本金5,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00%,从2018年8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月28日,此后按年利率24.0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止);

  3、被告弈辛实业对被告冠福股份履行第二项义务在153,000.00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以本金5,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0%,从2018年8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月28日,此后按年利率7.2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止);

  4、被告弈辛实业、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吉鼎业律师费120,000.00元;

  5、驳回原告安吉鼎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14.00元,由被告弈辛实业、冠福股份负担。

  原告安吉鼎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弈辛实业、冠福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本次下城区法院的判决,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作出下一步应对措施。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3民初965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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