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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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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19-139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与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作为原告方的案件预计金额为137,059,005.36元,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仲裁方的案件预计金额为330,206,716.50元,累计涉案金额为467,265,721.86元。

  ●目前部分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涉案金额为467,265,721.86元(未考虑部分延迟支付的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为原告方

  ■

  (二)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为被告方/被申请仲裁方

  ■

  (三)累计案件金额统计

  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作为原告方的案件预计金额为137,059,005.36元,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仲裁方的案件预计金额为330,206,716.50元,累计涉案金额为467,265,721.86元。

  二、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作为原告方的案件基本情况

  甘肃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刚泰黄金”)、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刚泰黄金”)、台州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刚泰黄金”)与深圳世纪领行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领行珠宝”)、深圳市佳盛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盛慧”)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甘肃刚泰黄金、上海刚泰黄金、台州刚泰黄金

  被告方:世纪领行珠宝、佳盛慧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8年11月20日,甘肃刚泰黄金、上海刚泰黄金、台州刚泰黄金以《合作经营协议》产生纠纷为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请求判令被告深圳世纪领行珠宝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1,009,6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深圳世纪领行珠宝有限公司原告支付利润收益人民币43,908,516.36元;

  (3)请求判令被告深圳世纪领行珠宝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2,140,889元;

  以上3项合计为137,059,005.36元。

  (4)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佳盛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赤竹坑村三窝骏园春天1号楼及2号楼的房产对被告深圳世纪领行珠宝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全部付款义务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5)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担保费。

  3、案件进展情况: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世纪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甘肃刚泰黄金饰品支付货款人民币71,009,600元,利润收益人民币43,908,516.36元,并支付违约金为13,681,182元;

  二、原告甘肃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有权以佳盛慧提供抵押的财产在最高债权数额80,00万元及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之和范围内以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上海刚泰黄金饰品、台州刚泰黄金饰的诉讼请求及原告甘肃刚泰黄金饰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095元,由被告世纪领行珠宝、佳盛慧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作为被告方/被申请仲裁方的案件基本情况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杭州分行”)与刚泰控股、国鼎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黄金”)、上海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置业”)、徐建刚、徐飞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南京银行杭州分行

  被告方:刚泰控股、国鼎黄金、刚泰置业、徐建刚、徐飞君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9年8月21日,南京银行杭州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决被告刚泰控股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860,000元。

  (2)判决被告刚泰控股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209,093.63元、复利人民币1,575.11元、罚息(暂算至2019年8月12日,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双方《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标准加收50%支付)。

  (3)判决被告刚泰控股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1,832元。

  (上述三项暂合计10,082,500.74元)

  (4)判决被告国鼎黄金、被告刚泰置业、被告徐建刚、被告徐飞君对原告上述第1、2、3项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一审审理当中。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瑞银”)与上海刚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影视传媒”)、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刚泰控股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国投瑞银

  被申请人:刚泰影视传媒、刚泰集团、刚泰控股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9年11月6日,国投瑞银以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为由,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判令: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刚泰影视传媒向申请人支付转让价款 ,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转让价款以300,000,000元为基数,按7.5%的年利率从2018年12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5日为:319,664,383.57元;违约金以2019年11月5日转让价款319,664,383.5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从2019年11月5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1月6日为159,832.19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刚泰影视传媒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0元。

  上述1-2项仲裁请求标的额暂计算至2019年11月6日合计为320,124,215.76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刚泰集团、被申请人刚泰控股对被申请人刚泰影视传媒第1、2项仲裁请求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仲裁申请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由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与仲裁事项,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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