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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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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866 股票简称:星湖科技 编号:临2019-056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张国良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8号)核准,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湖科技”)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38,072,562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41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7,899,998.4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8,215,496.04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9〕000135号”《验资报告》 和“[2019]000136号”《验证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分别存储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已于2019年4月25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具体详见临2019-020《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近日公司(甲方)与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乙方)、安信证券(丙方)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庆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四川久凌制药科技有限公司(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7400201000000804。专户建立后,甲方将根据其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并设立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签订相应监管协议的议案》以及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分批将募集资金款转入该专户,合计转入金额将不超过1500万元及相应孳息(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控股子公司丁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质押。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吴义铭、任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若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上述资金监管账户仅可通过乙方账户电子化管理业务进行账户监管,丁方遵从乙方账户电子化管理业务的规定办理监管账户的各项业务,如法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构要求冻结或扣划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乙方将根据有权机关的要求操作,并不视为乙方的违约。

  (七)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在变更前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无故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丙方发现甲、乙或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0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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